7月底長輩過生日想說用餐券請老人家吃一頓好的,又東找西找就是找不到,最後只好選另一家餐廳幫老人家慶生順便犒賞自己的五臟廟;心想等有空一定要好好把家裡東翻西找一遍把個信封帶找出來;到了9月好不容易開學了趁小孩上學時,認認真真地把家裡找了一遍順便也大掃除一下,還是找不到心想奇怪了怎麼會這樣難道是我老了嗎?結果從9月初到上禮拜已經把家裡翻了3便還是找不到,心想該不會在上次吃完飯後在公車上弄丟了吧!! 這下大事不好了只好打電話到老爺酒店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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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處理票券的主管先幫我查了當時我買的餐券券號和住宿券券號(因為我當時是刷卡買的所以很容易查到)
第二他幫我查了目前為止還沒有人使用(好險)
我問他我的票券遺失了怎麼辦 ?他先和我做確認(票是不是我本人購買的,當時我是刷卡所以簽單和發票我都還保留著)
然後要我到警察局去報案(這點我可以接受)然後說要報案三聯單傳給他,他說如果有人用這些券的話他們可以示出證明讓要去兌換的消費者知道這些券已經申請遺失了如果硬要使用則可以報警(這些我可以接受)重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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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他那我還可以使用這些票券嗎?我可以是出示我的身份表示這是我買的結果他說這個部分要請示他們主管才行不過他要我先把報案的三聯單傳真給他
於是我到警察局去報案,並完成筆錄並且拿到報案三聯單於是我打電話給他說我已經完成他要我做的那我可以再使用這些票券嗎?他回答“旅展券的背面很清楚地記載若遺失.毀損.恕不補發“而且他們是認券不認人如果我要使用就必須要有券
我反問他說現在這些券我已經報案不得使用拿到的人也無法兌換如果強行兌換那就屬於侵佔是犯法的,我是原持有人你們又說認券不認人我沒有券如何兌換???那那筆1萬多塊的券不就是老爺酒店賺走了嗎? 這實在是很不合理
我打電話到1950問他說券的後面都記載遺失.毀損不得補發現在只能看那家飯店怎麼處理了!!後來我又打電話到消基會詢問,得到的答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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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25條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但是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但同法第728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禮券性質上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蓋此類性質之證券,性質上為金錢之代用,強調其流通性而大量發行,與一般之無記名證券有別,在法律上更應強化其流通機能,因此應適用民法第728條之規定。換言之,現行民法之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亦無法依除權判決取得救濟。
所以唉!即使證明票券是我買的我也報案遺失了我還是不能使用它~~~只怪我這個歐巴桑亂丟.
親愛的o1大大們在買旅展券的時候一定要小心,並且要保管好不然就會像我一樣損失慘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