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旅展券的迷思和陷阱???

今年的的春季旅展,因為計劃在未來的一年內會有一些家庭聚餐和旅遊活動所以在貪小便宜的心態下買了“老爺酒店”的住宿券和餐券,因為覺得還划算所以買了5張的餐券和2張住宿券,心想趁這時候便宜買起來可以打打牙祭;和姐妹分了一張餐券用掉一張餐券剩下了3張餐券和2張住宿券於是進了信封袋,6/26用了後放進了包包裡等到7月初要用時發現不見了東找西找不到,心想可能年紀大了不知道被我塞到哪了, 好吧這件事就先擱著.
7月底長輩過生日想說用餐券請老人家吃一頓好的,又東找西找就是找不到,最後只好選另一家餐廳幫老人家慶生順便犒賞自己的五臟廟;心想等有空一定要好好把家裡東翻西找一遍把個信封帶找出來;到了9月好不容易開學了趁小孩上學時,認認真真地把家裡找了一遍順便也大掃除一下,還是找不到心想奇怪了怎麼會這樣難道是我老了嗎?結果從9月初到上禮拜已經把家裡翻了3便還是找不到,心想該不會在上次吃完飯後在公車上弄丟了吧!! 這下大事不好了只好打電話到老爺酒店尋求協助

------------------------------我 是 分 隔 線----------------------


首先處理票券的主管先幫我查了當時我買的餐券券號和住宿券券號(因為我當時是刷卡買的所以很容易查到)

第二他幫我查了目前為止還沒有人使用(好險)

我問他我的票券遺失了怎麼辦 ?他先和我做確認(票是不是我本人購買的,當時我是刷卡所以簽單和發票我都還保留著)

然後要我到警察局去報案(這點我可以接受)然後說要報案三聯單傳給他,他說如果有人用這些券的話他們可以示出證明讓要去兌換的消費者知道這些券已經申請遺失了如果硬要使用則可以報警(這些我可以接受)重點來了


------------------------------我 是 分 隔 線----------------------

我問他那我還可以使用這些票券嗎?我可以是出示我的身份表示這是我買的結果他說這個部分要請示他們主管才行不過他要我先把報案的三聯單傳真給他

於是我到警察局去報案,並完成筆錄並且拿到報案三聯單於是我打電話給他說我已經完成他要我做的那我可以再使用這些票券嗎?他回答“旅展券的背面很清楚地記載若遺失.毀損.恕不補發“而且他們是認券不認人如果我要使用就必須要有券

我反問他說現在這些券我已經報案不得使用拿到的人也無法兌換如果強行兌換那就屬於侵佔是犯法的,我是原持有人你們又說認券不認人我沒有券如何兌換???那那筆1萬多塊的券不就是老爺酒店賺走了嗎? 這實在是很不合理

我打電話到1950問他說券的後面都記載遺失.毀損不得補發現在只能看那家飯店怎麼處理了!!後來我又打電話到消基會詢問,得到的答案如下

------------------------------我 是 分 隔 線----------------------


民法第725條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前項情形,發行人對於持有人,應告知關於實施公示催告之必要事項,並供給其證明所必要之材料。

但是一般市面上常見之禮券,其性質多屬於民法第719條所規定之無記名證券,而無記名證券之遺失、被盜或滅失,依民法第725條第1項規定:「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但同法第728條則設有例外:「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禮券性質上多屬於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蓋此類性質之證券,性質上為金錢之代用,強調其流通性而大量發行,與一般之無記名證券有別,在法律上更應強化其流通機能,因此應適用民法第728條之規定。換言之,現行民法之規定,禮券如因遺失、被竊或滅失,除得直接向拾得人或竊盜人請求返還或賠償外,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亦無法依除權判決取得救濟。

所以唉!即使證明票券是我買的我也報案遺失了我還是不能使用它~~~只怪我這個歐巴桑亂丟.

親愛的o1大大們在買旅展券的時候一定要小心,並且要保管好不然就會像我一樣損失慘重
2013-10-12 2:55 發佈
就是自己弄丟東西, 自行負責, 消基會都這麼回了,

看不出這和"旅展券的迷思和陷阱"有什麼關係???



意思就是這類的卷跟現金是一樣的,不見的話就只能算自己保管不當。
我知道一定會被炮說自已沒保管好怪誰,但是很多時候並不如所願,雖然旅展票是屬於無記名票劵,但它仍屬於有價證券,不知道大大們有沒有使用支票的習慣?支票也屬於有價証劵,而且上面也不會記載尤其是空的支票沒有抬頭,或載名禁背時,一但遺失除了報案法院公告無效,如同民法第725條所示持有者並沒有損失;一樣的道理旅展劵是屬於有价証劵除非是過期才是屬於現金劵,消基會說只要還沒有人使用我仍有使用權利,但是一般業者多以民法第728條來壓消費者所以我是有感才寫了這篇勸要買劵的人要三思○
obsgyn wrote:
我知道一定會被炮說自...(恕刪)


支票雖屬有效證券, 但不是無記名的, 那是所有人專屬的.
如果無記名有價證券遺失, 全部都可以獲賠, 只有旅展票券例外, 說是迷思或陷阱一點都不為過.
但是無記名有價證券遺失, 消基會已經給你答案了, 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除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證券外,不適用第720條第1項但書及第725條之規定.
旅展票券完全符合, 連消基會都這麼回你了, 哪裡來的"但是一般業者多以民法第728條來壓消費者"?
你是說消基會與一般業者是同一陣線?
同樣符合的也不只有旅展票券, 難道每一樣都來一篇"XXX的迷思和陷阱"?

善意提醒旅展券遺失無法獲賠, 沒有問題.
但是這與迷思或陷阱無關, 哪一種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 是可賠償的?
舊大我想我文章表達不好,消基會回答我只要還沒被兌換,我也可以舉出証明並且到警察局報案三聯單也開出,伝真交給業者我仍有使用的杈利,但是是業者說只認券不認人而且拿出第728條來回文才讓我有被壓的感覺而不是消基會拿728條來回我!那如果是就我上述情形來看,假設撿到的人已經不能使用,遺失者手上又沒有券可以兌換,那12800元是否就讓業者賺到了?
流通量的大小是爭議的地方, 建議找各縣市的消保官申訴. 找消基會最後還是要繞去找消保官.
如果消保官認為這種無記名票券, 不適用於728條, 廠商不得自己增加"遺失.毀損.恕不補發"的規則,
是這一家廠商有問題, 就請消保官幫你討回公道.

或者你先再與業者溝通, 說明要找消保官申訴, 記得語氣不要激動不要生氣, 客氣地跟主管說.
說不定業者會另有處理的辦法.
舊大非常感謝您,我心裡因為這件事難過了快2個月,和業者這樣往來很累,又很無奈所以才發了這文,版上有舊大這樣的達人真的誏我非常崇拜感謝您
既然人家白紙黑字寫這麼清楚, 也沒有所謂陷阱的問題!

我家老媽也有一次把預購的高鐵票當成已經搭過的車票一起丟了

也是一次幾千元的票就不見了

我們也可以證明票是我們所購買, 但是就是無法重新補發!

只能說買東西自己要負責保管好

丟了就自己摸摸鼻子認了!

obsgyn wrote:
今年的的春季旅展,因...(恕刪)


乖~~~~~~
記得那種卷都放在相同的地方
累了2個月嚕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