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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坦克受教了🔥】


Threads,不定時補上影片(點擊連結)


【知名坦克受教了🔥】新車竟是庫存車!車商惡意刷卡、拒給審閱期,判決我心碎...


下層這樣搞,新任帥哥不知道知不知情?




#車非常好開、車友大多都很棒!

#有毛病的狀況不會轉賣,避免下一個承擔風險的車友





正文:

各位網友大家好,這次因為種種經歷提起司法處理,但有證據又如何…?判決的結果只能默哀。想把整個過程和法律爭議公開,提醒更多消費者。  


一、 😱 締約過程比詐騙集團還硬? 3 小時定案,未經授權強刷 5 萬!


1.惡意刷卡: 業務在未經明確授權下,就逕自刷了 5 萬元。當下質問業務,自己也坦承「可能是剛有一團混亂,對不起」 就帶過了…!後續更告知不可退!


2.時間壓力: 從試駕到簽約,整個過程只有約 3 小時。根本沒時間仔細看合約細節,就算提到審閱期,也回覆沒有!

 

「有證」

《公平交易法》第25條:以未經授權之方式逕自刷卡並強加不公平交易條件,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1條、第11-1條:未提供合理契約審閱期,

且以強勢交易方式進行,違反誠信與資訊揭露義務。






二、 💔 承諾 8-9 月新車,交車竟是 6 月份庫存車!價值重大減損


1. 口頭承諾為鐵證: 業務曾明確承諾,交付的車輛會是「2023 年 8 至 9 月出廠的新車」。就是因為這個保證才簽約的!


2. 事實不符: 但最後交付給我的,竟是「2023 年 6 月出廠的車」。這與承諾的 8-9 月出廠有明顯的落差。  

2024/01/31交車。


3. 價值減損證明: 某產物保險的函文,證實製照年月與發照年月相差 6 個月以上的車輛,會被系統註記為**「庫存車」。這證明該車輛在客觀上就存在重大價值瑕疵**,並非主觀臆測。  

直接被砍15-20%的價值!


4. 瑕疵頻傳: 交車後數日,車輛就開始發生煞車作動不順、發出異音等問題。猶如老機車或公車煞車的尖銳聲…這輛車在短短數月內,還有各種小毛病問題多次進廠檢修,與技師不懈的找問題後終於測出及更換不同零件修復,但對方律師卻在法庭上說出於善意才幫忙更換,混淆視聽!



「有證」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雖該承諾未載於書面契約,然被上訴人於後續對話中已明

確承認曾為此保證,且其承諾已足以使上訴人合理期待交車時程,足以證明該口頭約定確實存在,並應被視為雙方合意之一部分,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法律拘束力。






三、很厲害!超公平!


1.不對等的訴訟程序: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x在未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證據的情況下,仍採納了對方簡略的口頭陳述,並做出得心證不利於我方的判決。這讓人質疑,舉證責任的平等原則是否受到公平對待。「第一場聽說⋯法x上過新聞,收x出國遊玩之一」


回想有一個更不合理:最莫名有一句白話文…我們提的是對人不是對企業?(OS:我到底是跟誰買的車…)



2. 嚴峻的二審挑戰: 二審在審理過程中,對我方依《消保法》第 11-1 條、或依《民法》第 92 條主張詐欺的關鍵法律論述,法x更表示了明顯不採納的立場。甚至對我方出示的錄音、保險函等關鍵證據的證明提出質疑。「第二場聽說⋯法x更是赫赫有名,曾經七匹狼x女孩案,(陳月x)如網路所言,完全無視證據及內容,直接強勢還會發脾氣把相關法條一一給去掉!」


可能忙碌,但不至於沒看內容,結果還真的…讓人傻眼。




3. 企業推卸責任的態度: 車商竟在法庭上以**「相關人員均已離職」**為由,試圖規避對業務欺瞞行為的責任。這顯示出一個大型企業在發生糾紛後,缺乏解決問題的誠意,令人感到憤怒與無助。

「那部門跟之前尾牙上台演講似乎是同個部門的⋯」



📣 結論:懇請社會公評

從頭至今約兩年,已用盡所有力量提供證據(一大堆,但又如何?車子硬,後台更硬!)

能找到法條(何止上述,至少有10條可定)

詢問的律師也都說要注意某x,但最後的結果讓我們心力憔悴…


總之,請三思多注意!


總之,請三思多注意!


總之,請三思多注意!






#基於後台非常硬,樓主不自殺聲明

「本人目前身心健康,情緒穩定,生活愉快,並無任何心理疾病史或自殺傾向。」

「本人近期並無遭遇重大財務困難或家庭變故,生活規律正常。」

「本人在此鄭重聲明:絕無任何自我傷害或自殺的意圖與計畫。

「如果本人在此聲明發出之後,發生任何意外、疾病、失蹤、或非自然死亡(包含但不限於:墜樓、車禍、溺水、食物中毒、被人身攻擊、或『被自殺』等情況),皆非出於本人意願。



——更——


統一回覆-問心無愧,GO之前真的要好好做功課!


刷卡:業務告知要以優惠的價格再去跟主管請示再回來討論,沒想到就自己刷了,後續才有上述所言回來道歉


3小時:指的是看所有相關車型(並沒有提前對這台做功課,只知道車很硬,實際簽約不到30分鐘)


證據:無法公開公審,有對造問題。


案號:無法公開公審,有對造問題。


年月:這確實問到,無論公家或自營,都有一本冊子,而且保險也是公定,網路隨便查都還是查得到庫存車的折舊率…


但重點是,業務承諾但最後給的卻跟承諾不同,交付的又一堆毛病,「保固內都會免費修」如為當事人,作何感想?買來修的?


論壇有各大好手:小弟在這受教的了!(上述若帶有感情回覆

2025-11-11 23:49 發佈
讓子彈飛一下

si_nian wrote:
1.不對等的訴訟程序: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x在未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證據的情況下,仍採納了對方簡略的口頭陳述,並做出得心證不利於我方的判決。這讓人質疑,舉證責任的平等原則是否受到公平對待。「第一場聽說⋯法x上過新聞,收x出國遊玩之一」



回想有一個更不合理:最莫名有一句白話文…我們提的是對人不是對企業?(OS:我到底是跟誰買的車…)


上述這一點,我覺得你想太多了,這話若沒有證據,不能亂說,小心被告

一個法官年收入肯定不低,需要被招待個最多十幾萬的旅遊,然後護航?

試問是你,這十幾萬的旅遊,一個法官把柄就好握著,你說值不值得

是我若不收個幾百萬,這風險與利益是不等值的 (不良比喻,僅參考)



上法院講證據,雙方可能都難免會有覺得不公的地方,就看誰背後的法律資源夠,這很現實的

若你吃虧,覺得不公,是否上訴時請個律師試試

畢竟網路上是是非非、真真假假的,大家陳述都只講自己的立場話

沒有不相信你,是現在的發言者,很多都自帶著一隻大風扇

你看看前一陣子的volvo的消費者跟業務的對戰,就知道讓子彈飛一陣子很重要

2023到現在兩年了,如今應該是一審後不甘心,轉向網路戰

是非對錯相信只有兩個當事者知道,先願樓主後續一切順心
我愛巧克力機 wrote:
上述這一點,我覺得你想太多了,這話若沒有證據,不能亂說,小心被告

一個法官年收入肯定不低,需要被招待個最多十幾萬的旅遊,然後護航?

試問是你,這十幾萬的旅遊,一個法官把柄就好握著,你說值不值得

是我若不收個幾百萬,這風險與利益是不等值的 (不良比喻,僅參考)



上法院講證據,雙方可能都難免會有覺得不公的地方,就看誰背後的法律資源夠,這很現實的

若你吃虧,覺得不公,是否上訴時請個律師試試

畢竟網路上是是非非、真真假假的,大家陳述都只講自己的立場話

沒有不相信你,是現在的發言者,很多都自帶著一隻大風扇

你看看前一陣子的volvo的消費者跟業務的對戰,就知道讓子彈飛一陣子很重要

2023到現在兩年了,如今應該是一審後不甘心,轉向網路戰

是非對錯相信只有兩個當事者知道,先願樓主後續一切順心


再者,想打網路戰,如果你是對的,建議多放上對話證據或是其他依據

證明你是對的,你看樓主的發文,多是陳述,陳述有時在網路戰裡

叫作故事的陳述,看誰寫的精采有邏輯,但是現在網友不太吃這套了

特別是01,大家會比較傾向於邊陳述邊提供證據
我愛巧克力機 wrote:
si_nia...(恕刪)


受教,統一回覆,恕刪。
si_nian wrote:
Threads,不定時補上影片(點擊連結)



【知名坦克受教了🔥】新車竟是庫存車!車商惡意刷卡、拒給審閱期,判決我心碎...
層這樣搞,新任帥哥不知道知不知情?
#車非常好開、車友大多都很棒!
#有毛病的狀況不會轉賣,避免下一個承擔風險的車友

正文:

各位網友大家好,這次因為種種經歷提起司法處理,但有證據又如何…?判決的結果只能默哀。想把整個過程和法律爭議公開,提醒更多消費者。  
一、 😱 締約過程比詐騙集團還硬? 3 小時定案,未經授權強刷 5 萬!
1.惡意刷卡: 業務在未經明確授權下,就逕自刷了 5 萬元。當下質問業務,自己也坦承「可能是剛有一團混亂,對不起」 就帶過了…!後續更告知不可退!
2.時間壓力: 從試駕到簽約,整個過程只有約 3 小時。根本沒時間仔細看合約細節,就算提到審閱期,也回覆沒有!

「有證」

《公平交易法》第25條:以未經授權之方式逕自刷卡並強加不公平交易條件,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11條、第11-1條:未提供合理契約審閱期,

且以強勢交易方式進行,違反誠信與資訊揭露義務。
二、 💔 承諾 8-9 月新車,交車竟是 6 月份庫存車!價值重大減損
1. 口頭承諾為鐵證: 業務曾明確承諾,交付的車輛會是「2023 年 8 至 9 月出廠的新車」。就是因為這個保證才簽約的!
2. 事實不符: 但最後交付給我的,竟是「2023 年 6 月出廠的車」。這與承諾的 8-9 月出廠有明顯的落差。  
2024/01/31交車。
3. 價值減損證明: 某產物保險的函文,證實製照年月與發照年月相差 6 個月以上的車輛,會被系統註記為**「庫存車」。這證明該車輛在客觀上就存在重大價值瑕疵**,並非主觀臆測。  
直接被砍15-20%的價值!
4. 瑕疵頻傳: 交車後數日,車輛就開始發生煞車作動不順、發出異音等問題。猶如老機車或公車煞車的尖銳聲…這輛車在短短數月內,還有各種小毛病問題多次進廠檢修,與技師不懈的找問題後終於測出及更換不同零件修復,但對方律師卻在法庭上說出於善意才幫忙更換,混淆視聽!

「有證」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雖該承諾未載於書面契約,然被上訴人於後續對話中已明

確承認曾為此保證,且其承諾已足以使上訴人合理期待交車時程,足以證明該口頭約定確實存在,並應被視為雙方合意之一部分,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法律拘束力。
三、很厲害!超公平!

1.不對等的訴訟程序: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x在未要求對方提供更多證據的情況下,仍採納了對方簡略的口頭陳述,並做出得心證不利於我方的判決。這讓人質疑,舉證責任的平等原則是否受到公平對待。「第一場聽說⋯法x上過新聞,收x出國遊玩之一」

回想有一個更不合理:最莫名有一句白話文…我們提的是對人不是對企業?(OS:我到底是跟誰買的車…)

2. 嚴峻的二審挑戰: 二審在審理過程中,對我方依《消保法》第 11-1 條、或依《民法》第 92 條主張詐欺的關鍵法律論述,法x更表示了明顯不採納的立場。甚至對我方出示的錄音、保險函等關鍵證據的證明提出質疑。「第二場聽說⋯法x更是赫赫有名,曾經七匹狼x女孩案,(陳月x)如網路所言,完全無視證據及內容,直接強勢還會發脾氣把相關法條一一給去掉!」
可能忙碌,但不至於沒看內容,結果還真的…讓人傻眼。

3. 企業推卸責任的態度: 車商竟在法庭上以**「相關人員均已離職」**為由,試圖規避對業務欺瞞行為的責任。這顯示出一個大型企業在發生糾紛後,缺乏解決問題的誠意,令人感到憤怒與無助。

「那部門跟之前尾牙上台演講似乎是同個部門的⋯」

📣 結論:懇請社會公評

從頭至今約兩年,已用盡所有力量提供證據(一大堆,但又如何?車子硬,後台更硬!)

能找到法條(何止上述,至少有10條可定)

詢問的律師也都說要注意某x,但最後的結果讓我們心力憔悴…

總之,請三思多注意!



總之,請三思多注意!



總之,請三思多注意!

#基於後台非常硬,樓主不自殺聲明

「本人目前身心健康,情緒穩定,生活愉快,並無任何心理疾病史或自殺傾向。」

「本人近期並無遭遇重大財務困難或家庭變故,生活規律正常。」

「本人在此鄭重聲明:絕無任何自我傷害或自殺的意圖與計畫。」

「如果本人在此聲明發出之後,發生任何意外、疾病、失蹤、或非自然死亡(包含但不限於:墜樓、車禍、溺水、食物中毒、被人身攻擊、或『被自殺』等情況),皆非出於本人意願。」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當然你必須保留對自己有益的證據這可以理解
先前太古汽車總代理,要看你買車的時間點
現在換上大同林Volvo Car Taiwan(國際富豪汽車)
時間上的落差,責任可能就不一樣
si_nian wrote:
Threads,不定...(恕刪)

斷行太多不利於觀看

建議調整成比較緊湊的排版,會增加想參與瞭解的網友意願
另外都是文字敘述,有無相關的單據或資料可以佐證?
能夠附上一些,或許也很有幫助

留言Mark觀察一下後續
我常想~
買歐系車~
是不是除了懂車外?也要懂法律?
chengjer

大概買歐系的人都很龜毛吧,要求都特別多.

2025-11-12 11:48
cajole145

這點: 💔 承諾 8-9 月新車,交車竟是 6 月份庫存車!價值重大減損 直接被砍15-20%的價值! 同年份差兩個月出廠~ 這個我到是第一次看過~

2025-11-12 12:01
si_nian wrote:
,這次因為種種經歷提起司法處理,但有證據又如何…?判決的結果只能默哀

1.惡意刷卡: 業務在未經明確授權下,就逕自刷了 5 萬元。當下質問業務,自己也坦承「可能是剛有一團混亂,對不起」 就帶過了…!後續更告知不可退!

2.時間壓力: 從試駕到簽約,整個過程只有約 3 小時

3.承諾 8-9 月新車,交車竟是 6 月份庫存車!價值重大減損



>>>

1. 如果刷卡是訂金 , 你沒有交付信用卡 , 或是提供卡片資料

怎麼刷卡?

又如果你也簽具買賣合約, 合約也載明刷卡付訂金5萬元

如何舉證不是合意 , 而是惡意呢?

2.時間壓力 ,更扯 , 大家買車都有作功課

成年了 , 喜歡才買 , 下好離手

買個車而已 , 3小時很久了

4.進口車 ,都是看年式

同年式 , 年份 , 6月出廠跟8-9月出廠的車

價值會有重大減損?


以上誰教你的嗎?

還弄到二審

嘖嘖稱奇

有沒有判決案號, 給大家看看


另外法院二審

除了受命法官

總共會有3個法官合議庭審理唷
我愛巧克力機

簡單粗暴,一針見血,失敬失禁!完全說出我不好意思說的!

2025-11-12 16:07
si_nian wrote:
承諾 8-9 月新車,交車竟是 6 月份庫存車!價值重大減損


"承諾 8-9 月新車,交車竟是 6 月份庫存車!價值重大減損"

個人認為這個部份如果跟業務談好的話
務必要寫進訂車的合約單中
不管買新車,原廠認証車
我都會習慣把談好的,同意了馬上填到單子中(送什麼東西,什麼配備,指定幾月後生產)

然後對於承諾8-9月新車,交的是6月的車,價值重大減損
這個部份,我得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如果他承諾8-9月的新車,給了你前一年12月出廠的車,真的會減損一年的二手價
若今天是車子承諾給1月的車,結果交了前一年12月的車,只差一個月,但出廠是不同年
這個未來二手真的會有減損(所以理論上新車買前一年12月的車,買價應該會再優惠一些)
同年6月的車和8月的車,未來在二手價上面,可能幾乎沒有差別
這個描述,幾乎有買過幾次車的人都不易認同
可能在法官面前不一定是加分的,說不定還是扣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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