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妥善解決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廣告內容具體明確,易於履行,消費者對其廣告產生信賴,適用消保法22條。客觀環境改變而難以實現廣告內容,業者可變更同級產品,但本案廣告8速變速箱被改成7速,實車明顯低於廣告內容。
現在車商可以操作的巧門是:廣告是總代理發放,但購車契約是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經銷商沒義務履行總代理的廣告內容。除非,該廣告有加蓋經銷商戳章。
福特之前有操作過這個巧門,廣告由福特六和發行,但跟消費者締結買賣契約的是經銷商;福特六和沒跟消費者締結買賣契約,福特六和沒義務對消費者履行廣告內容;經銷商沒義務對消費者履行福特六和的廣告內容。
預售屋銷售也用這巧門:代銷公司廣告跟實屋不符,但買賣契約不是由代銷公司跟消費者簽訂,起造人不對代銷公司的廣告負履行義務。
消保法23條只對媒體經營者課以連帶責任,但目前並未對散布廣告的經銷商,代銷業課以責任;已明確扼殺消費者對廣告明載客觀明確內容之信賴,造成社會信賴喪失。
這種事情未來只能由修法解決,總代理(總經銷,總公司,原物主)及各經銷商/代銷業者,互為廣告履約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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