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哥們,小弟的車即將邁入第二年,
目前在考慮保險部份,第一年的保費就不提了,
爬文後才知道我的這麼貴,
第二年想說上來問一下,當然有比第一年便宜,
不過我跟業務提了一個問題,
我說我一樣續保乙式,內容同報價,不過我要改限定駕駛,
我的業務詢問她的保代後,回答我:
"富邦的約定駕駛人條款與同業的限定駕駛人條款不一樣,
沒有限定開車的人數,出險時也不必檢付親屬證明!
所以約定駕駛人數的多寡與保費無關聯"
請問這句話是真的嗎?
另外我的保險內容如下:
乙式免自付額175.1w/
車體全損無折舊175.1w/
竊盜免折舊/自負額10%/
第三責任險-傷害/每個人體傷或死亡500w/每一意外事故總額5000w/
第三責任險-財損/每一意外財損100w/每一個人殘廢2000w/
傷害及害傷害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000元/每一個人死殘300w/
第三責任險-每一個人傷害300w/每一意外事故之總額1200w/
家庭日常生活責任-保期內最高30w/
第三責任險-每一人傷害20w/死殘200w/
請問還有空間嗎?主要是乙式無法改"限定駕駛人",
或是要如何修改?例如哪些可刪的?
保費總額將近5.4萬
以上,請給意見,謝謝。
明台產物汽車保險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財產損失保險金)
99.2.25明銷管字第990143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明台產物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或明台產物車碰車附加代車費用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保明台產物汽車保險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主保險契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變更其內容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第二條 被保險人之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
第三條 保險費
要保人於加保本附加條款後,本公司同意減收主保險契約險種保險費。
成功就是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安渡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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