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兩台腳踏車是小孩子騎的, 都是四輪的(後方多兩個輔助輪),
想請問, 適用於固定架嗎?
我的車子是S60 2013年式, 沒裝過固定架, 正在考慮中,
感謝
xc70 wrote:
如果你要裝原廠的.....(恕刪)
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電話:(02)23113456-2312
傳 真:(02)23315321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路監牌字第0990024813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台端詢問汽車加裝置放架,於附掛自行車時有遮蔽號牌、燈光疑義,查復如次:
一、關於可否將號牌移至車架明顯處乙節,查汽車號牌懸掛之規定規範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其中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號牌每車兩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第2項:「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粘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汽車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另同規則附件7第1點第7款後號牌燈規定:「1.燈色應為白色。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故若號牌之懸掛及號牌燈符合上述規定,並無限制不得將號牌移位,請參考。若尚有疑義,建請實車至公路監理機關洽詢。
二、關於可否自製車牌懸掛乙節,查擅自製作號牌懸掛,恐有擾亂正式號牌辨識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變造號牌」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之適用,請參考。
三、另對本局所主管相關業務如有任何建議事項,歡迎來函,將竭盡所能為您服務,並歡迎至本局網站首頁填答滿意度調查表,供業務精進參考。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 君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牌〉
xc70 此攜車架 亦有一組 但是此攜車架不合法 裝拖車勾後約63分 超出法定50公分
遮住你的車牌 燈光會被取締 當時也是為燈光 車牌疑慮而請教交通部 此回文可參考 XC70 D5 已陪全家上山下海台灣繞了數圈 XC70能見度真是稀有 行照有否(兼供曳引)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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