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則租賃期間車輛沒有維修保險的問題,因為所有的領牌、稅金、保養、保險包含輪胎、煞車皮等等,都是租賃公司付錢。
租賃期間對租賃人而言,僅需按照合約繳交月租金及加油,約滿汽車繳回租賃公司並退保證金給租賃人。
假設作者是變相的租購方式(在稅法德申報上是不合法的),約滿汽車過戶第三人,並與租賃公司進行保證金的退款及支付第三人的購車款,該車輛才能繼續使用,但是不能直接過戶於公司或是負責人及與負責人相關人等之名下,原因:大家都懂吧。
再來租賃合約如何談,有很多方式,例如有租賃車輛的保險及保養、維修、消耗品均由租賃人支付方案,採此方式則月租金較低,再則租賃公司全包的話,則月租金較高,至於租期?一般慣例,國產車做三年租賃,進口車可做五年,當然租幾年?條件如何?贈品如何?都是可以談的,但是回歸一句話,羊毛一定出在羊身上,再多的贈品,再好的條件,都是會決定月租金的多寡,租賃公司不是善男信女,租賃公司是營利事業單位,就是生意人啦,不做賠錢的生意啦,可以少賺,不能賠錢啦,看完作者的文章後,本人推測作者應是租賃5年期的方案,假設作者是租賃3年期的方案,可以在第4年過戶完後再去加買延長保固,因為保養廠要賺你的錢,一定會讓你加買,假設你都在固定的原廠保養場保養維修的話,那更沒問題,因為你不是第一個碰到這問題的人,原廠保養廠對這種特殊性關係的租賃方式?都懂啦,至少筆者在toyota碰到的實際案例,是可以加買的,只是我比較有疑惑的是,假設作者是租賃5年期的方案,5年後都過保了,加買延長保固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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