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狀況,我的車只有強制險,對方是營業車(TAXI),
提狀時也附上福斯原廠的保養紀錄,以示本車的保養狀況;當時律師也提醒我這方面的判例。
無奈法官是接受了所謂的耐用年限。
當一審判決出來後,幾經討論後就放棄上訴了。
我想對方應以是箇中老手了;
因為索賠的金額約五萬,所必須花的時間及金錢,就算贏了,也未必拿得到錢;
對方酒後駕車,就算他有保險,也未必理賠。
也許是我自己不懂司法,
他人酒後駕車肇事,而我必須承擔我的折舊?!(除了保桿,全車尚是原漆,這段時間的付出,
我想還要有很多的運氣;不過那次事故,就終結了~~)
荒謬至極!!
但,再上訴,我只知道我會花很多的金錢、時間,
最終的結果,應只是證明勝訴的一張紙。
通常,改革者,不會是受害者。受害者,不代表著弱勢的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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