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老闆丟了一個難題給小魯我他說 3天內找出(全部的)車主資料我就開始搜集資料 開始問朋友但是我發現這種資料根本就是Subaru官方才有的資料所以我就和我老闆說 這應該是有權限的Subalu高階主管才會有的資料他說這三天 我不能問他任何問題 因為這是一個測驗...我想問的是 大家看的出來老闆的用意是什麼嗎?他要我如何找出他的答案?拜託各位強者大大能夠幫我保住飯碗 讓我能夠回答出他想要的答案跪求大家幫忙
Create777,請參考發文單位: 法務部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46975 號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相關資料: 法條(1)‧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要 旨:公路監理機關代為寄發汽車召回改正通知函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之情形主 旨:所詢由公路監理機關代為寄發汽車召回改正通知函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1 月 29 日交路字第 0940013969 號函。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本件○○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出售之汽車,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故應依法召回改正,而公路監理機關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及其生命、身體之急迫危險,故利用其蒐集之個人資料,代為寄發○○汽車車主召回改正通知信函,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利並符合上開條文但書第 5 款及第 8 款所定情形。正 本:交通部以上是舊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函釋,公路監理機關得考量新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3款及第6款規定,得進行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代為寄發汽車召回改正通知函)。雖然這並不是公務機關之義務,車商得向交通部請願之,為了車主安全,針對連絡不到之車主,請求公路監理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