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主雖然想引用民法來請求
但打官司一定會曠日費時
而且定型化契約是經過政府修訂公告的
裡面載明要30日內熄火3次(發生2次經檢修後仍不能修復)才能解約或換車這部分在法院的公信力不低
又是特約事項
除非有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
不然要優先於樓主主張的民法一般條款
打消保法能請求的範圍有些不同
但恐不敷時間與心力成本
一般人多是再凹一些延長保固與免費保養比較快
原廠妥協願意保證180天內發生第三次就換新車
雖然有但書要針對第一次與第二次的相關故障才算
其實也算是合理要求
至少比一般人的契約才定30日多很多了
如果樓主要堅持訴訟
那此篇文就要花很久很久時間慢慢追蹤了...........
附記:
最該鞭的是車商和政府
定那種XX日內要熄火3次才給換的爛條款
絕大多數車廠都只給你30到60日
是要不眠不休測試嗎
還要拿性命來賭3次???
paperbox.art wrote:
當中我請教了協理一個問題
我:意美協理請問您結婚了嗎?
意美協理:剛結婚!
我:您會用一台可能熄火的車載新婚妻子嗎?
意美協理:我會評估,如果車廠仔細的將車子確認無慮後交給我,是沒問題的!
我:您的評估和我一樣!所以第一次我很放心的將車子交給你們,沒有做任何的要求!
但換來的是第二次故障!您覺得呢?!
過程中意美協理淡淡的提到了01文章
我說:事前已經告知貴公司盡快慎重處理此事,而貴公司在8月25日前有聯繫處理狀況,之後被動性的回覆,直到9月1日音訊全無(僅回覆我們的對話已被拍下)!買了48天處理了25天~請教身為一位消費者面對貴公司的“特殊處理方式“我該怎麼做?!
結論:意美subaru僅能做到將車修好交還給我!而我無法再讓家人陷入可能的危機~所以向安維斯租賃與意美subaru提告,這是我成為意美subaru客戶第48天的真實體驗,看倌自行評估~覺得與您有關當參考,無關就跳過吧!...(恕刪)
這打臉打的真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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