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bluehuang wrote:樓主大大,根據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356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等那麼久終於有人寫出正解,這就是我617樓已經寫過的.車齡5年內都可主張的權利.我很訝異竟然這麼久才有人知道.台灣的消費者,到底是太老實了..
台灣國0818 wrote:等那麼久終於有人寫出...(恕刪) 你說的是「發現車輛問題後6個月內,車齡5年內」,跟這裡說的不太一樣吧。發現,跟通知不太一樣吧!車齡跟交付也不是同個概念。而且,如果雙方有特約當然優先適用。這條還得主張瑕疵有嚴重到解除契約,如何證明?
說真的去過展示間看過森林人的感覺真的很心動 也很喜歡喜歡它的粗曠與豪邁 給家庭的安全感但是面對到意美這個處理問題不積極的態度 心理很掙扎是否愛其所愛呢怕到時真的遇上了 意美 這樣處理的態度會讓太座抓狂對於樓主的事件 仍然希望最後有一個好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