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兄提到 "三萬塊的訂金其實也車價的一部分"意思是, 如果樓主認賠的話, 下一個買到這台車的朋友可以少付3萬囉??因為樓主因故沒有辦法履約而認賠而這三萬公司也收了所以, 理應這部車的成本已經少了三萬那下個買主實在不應該再付這三萬如果以上種種的情形皆不成立的話,那, 這三萬倒底該不該退還呢??
原po 也沒啥錯, 但是要是契約已經白紙黑字寫了, 也只能靠柔情攻擊看能拿回多少....不過業代這樣處理也太不通情理, 這3萬有多少是公司拿走, 多少你自己可以拿走, 我相信你自己心知肚明...我同事前陣子才在內湖簽一台2.5GT, 我相信當大家知道是哪個業代後, 你自己也知道結果...既然原po 家裡有困難, 有必要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