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由仲介介紹1間沒有附車位的房子
因個人想買附車位的
仲介說:社區內住戶當時有多買車位可賣。
我記得車位另外購買時無法向銀行貸款
仲介說:幫我問過代書,可兩邊簽約後設定在一起來像銀行申請貸款。兩邊購買契約可同時註明但書,須同時購買 XX房子(車位契約) / XX車位(房子契約),否則交易取消。
而實際看過所要賣的車位,註明是獎勵車位,上網查了一下,獎勵車位、增設車位兩者與一般的法定車位不同,可不隨著房子買賣,但對當中的「供公眾使用」一直頗有疑惑,到底買了這車位後除了擁有所有權外,會不會別人(視為公眾)跑來停我車位,我卻不能怎樣呢?
剪貼幾段網路看到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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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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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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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何謂供「公眾」使用在解釋上容有空間,既然可以作為獨立產權而賣給非區分所有權人,買受人買受後不就同樣地也成為區分所有權人,而該空間之使用就成為非開放給公眾使用,是否仍屬於獎勵停車位?對此,主管機關曾做出解釋,認為雖由特定人買受,但該買受之特定所有權人仍屬於公眾,所有權人仍能自行使用或出租而非必定要開放給不特定第三人來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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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下找個代書打電話問問看,繼續做功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