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我家中有長輩親戚是住在一般公寓大樓中...屋齡也有將近12年了!
但最近發現有水滴從天花板上滴下。
地方有兩處:
1)一處是平常時候就會漏水,疑似是天花板RC內有管線破損。
2)另外一處則是下雨天才會發生的漏水的情況。
因為漏水的地方恰好都是天花板,上面就是頂樓了,是公用的曬衣場~
小弟在這裡想問的是,請問這種地方發生漏水,是否有任何法令提及責任是落在哪一方?
是住戶本身呢?還是公寓管理委員會呢?
修繕費用是否有任何比例是由管理委員會基金負擔呢?
在這裡先感謝各位前輩的解答,謝謝。
libra_jacky wrote:
頂樓天花板漏水部份.公設與住宅持份各半.你自己要出一半 ,其他一半有所有權人分攤.所以等比例你要再負擔所有人均攤部分其中的幾分之幾.
頂樓屬於公設,只要是公設修繕部份就是所有人出錢.
室內部分屬於自己的就自己出錢.當臨界在中間的時候就是各出一半.
淺知拙見 參考參考. 有誤請指正
...(恕刪)
並不能說是 " 其他一半有所有權人分攤" 這種情況 通常 在有管委會的大樓 才會發生~
住戶 平常所繳的管理費 就包括管理修繕基金了 這個錢 就是 讓管委會 在公共設施出狀況時 有費用可以動用 並不需要 在尤其他所有權人去分攤~
另外 一般修繕 如果是 樓頂的地板 以及 頂樓住戶的天花板 要同時做~
這種情況 就要由住戶 及 管委會 平均分攤
如果 可以不用由住戶室內天花板施工~ 那基本上 就由管委會處理了~
但是 上述情況 如果沒有管委會 也就是 舊大樓~ 那那只好自己找人做~
做之前 先跟整棟的住戶說一下~~~
morgan0409 wrote:
大家好小弟我家中有長...(恕刪)
轉貼相關資訊供您參考:
Q99.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在形式上如何區別或認定?
答: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第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列舉「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三種為當然之共用部分。第二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基礎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所列示者,例如公寓大廈所占基地、連通專有部分之走廊、樓梯、通往大門之通道、公寓大廈基礎工程、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構造,其他固定的設備,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甚至約定專用部分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時,應予以禁止。另依規約而成約定共用部分,係指凡可供創設專有部分之建築空間,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變更為共用部分。例如大樓管理室。
Q126.公寓大廈結構體內之水管管線因破裂而漏水,由何人支付修繕費用。
答:本題首應判斷者係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究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或共同壁、樓地板,始得決定何人有修繕之義務。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定有明文。故如果上開水管管線破裂處係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且破裂原因不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時,參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自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始有修繕義務,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修繕完畢後,該修理水管之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就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另有規定負擔方式時,則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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