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是屋齡約16年的頂樓,近兩年天花多處漏水,
多次反應管委會後,管委會同意依先前做法與住戶各付一半施工費用,
不料,住戶大會時卻因同棟住戶反對(該住戶曾於頂樓,中庭種菜造成髒亂與其他住戶多次口角)
結果,現在管委會只願負擔1/3費用,其餘要由我們自行負擔~
請問各位,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有辦法要求管委會比照之前它棟做法,各付一半?
joy6526 wrote:
住家是屋齡約16年的...(恕刪)
我住的大樓,就是由管委會負責
因為社區委員有提供下列的文章(資料有點舊)
關於樓頂平台因年久失修漏水,其修繕方式及費用分擔疑義乙案
內政部87.2.23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三一五號函
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本文已為敘明;公寓大廈屋頂之構造係前揭條文第三款列示項目之一,屬共用部分。本案所指屋頂平台漏水整修等情形,如係屬屋頂構造之修繕事項,自應適用前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3_detail.php?elno=310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http://www.resident.tw/redirect.php?tid=700&goto=las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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