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為所有的社區住戶都必需分攤公共電費
但手邊有一張小公的電費單(有點舊,是95年12月-96年2月的)
背面說明寫著
實際分攤用戶數=申請分攤用戶數-停止用電戶數-取消分攤用戶數
並說明有下列狀況時,台電無法強制其分攤(需管委會協調其辦理公共設施電費分攤)
(1)未申請電費分攤者
(2)新申請用電者
(3)停止用電後申請恢復供電,不願意繼承原用戶之權利義務,而選擇重新申請用電者
我查了全社區的電號,我懷疑有第三種情形出現
因有一戶的最初電號捨棄不用,改用新的電號.且之前查過97年10月電費
全區有電錶戶數(59)+本棟小公有電錶戶數(18)=77,比電費單上顯示的(76)多了一戶
因為改電號的住戶跟我不同一棟,所以扣除這一戶後剛好穩合
過兩天我會再跟台電確認之
不清楚有沒有弄錯
但,假設真的有用戶使用社區的公共用電,卻不分攤,大大們會如何處理?
****11/23,16:36**********
我查到一戶電費異常
以97年4月為例,該戶601度(不含公電),電費應為1382元(用網路的公式算的),總金額(含公電)卻僅有1433元
同期該棟另一戶525度(不含公電),電費應為1199元(用網路的公式算的),總金額(含公電)為1595元
感覺上那一戶的電費應該沒有分攤公共用電(用電多,總金額卻比較少)
確定不是軍眷優待電費,因為會更便宜(同一棟剛好有軍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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