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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以前遇過一位女性同事,
丈夫將所有的東西都登記在那位女性同事的名下,
自己的名下只有一輛50cc的機車,
為了賺錢,那位丈夫到了台北當警察,
而我那位女性同事卻跟我公司裡的一位同事搞在一起,
大膽的行徑讓全公司的人都看不下去了...
兩人便一起辭職...
那位男性同事已經辭職3年多了,無任何工作,
聽說應該是女方養的吧...
而她可憐的丈夫因為女方不給她零用錢,
(我想他的薪水應該是直接匯入女方的戶口吧...)
所以一直無法回屏東...
婚前跟婚後的差異真是嚇人...
(當時的他們可是令人稱羨的班對阿...)
所以,還是誰出錢就是誰的,我覺得這樣比較好阿...
I THINK. THEREFORE, I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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