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最近有漏水官司,法官要求提出可接受之鑑定單位,可以是公會、公司、水電公司個人但水電公司個人需要附實蹟才比較可能被接受因為鑑定有技術性,也需要預先支付經費,故上來請教當然技術和費用有時是負相關,這點我理解但希望能找到一間在兩者找到平衡點的公司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