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中古屋,賣方有告知標註壁癌、滲水等狀況,但是交屋後三個月,發現其他地方漏水,通知仲介及賣方現勘,也同意負責修繕。但是施工後廠商請款,賣房房仲要求簽協議書,要求此次修繕後,賣方不負標的物所有瑕疵擔保,才願意付款,工程做一半,請教大家該如何解決?1、簽了後面二個多月如果其他地方有問題,是不是就要放棄求償?2、不簽,工程就停擺,拿不拿得到工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