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最今看了家裡附近的機械式停車位
賣主是建設公司
因為法定停車位不能單獨買賣(我不是大樓住戶)
所以建設公司的作法是用公共空間(警衛室)一併賣很小的持分給你
請問這種作法合法嗎? 以後會不會有問題?
我如果買的話以後也可循相同模式脫手嗎?
煩請知道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感謝
就應該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而在這個條例中
規範區分所有建物可以分成
①專有部份
⑴專有專用部份ex.區分所有權
⑵專有共用部份(約定共用部份)ex.約定某一戶住宅作為大廈休閒中心
②共有部份
⑴共有專用部份(約定專用部份)ex.法定停車位
⑵共有共用部份ex.公共空間(廣場、警衛室...)
所謂的法定停車位
原本就是共用部份
所以就像花園、廣場、中庭、警衛室一樣
是不能單獨出售
只能跟著區分所有權移轉
(詳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
那為甚麼法定停車位既然是共用的
不能和花園廣場一樣
人人皆可以使用呢?
這是因為當初在簽訂買賣契約的時候
將各個停車位的使用人約定在規約裡
也就是說將其法定停車位約定為共有專用
「共有專用」意思就是雖然是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但僅供某個區分所有權人專用。
總而言之,不論是法定停車位還是公共空間
都是屬於共有部份
而只要是共有部份就必須隨著專有部份移轉
所以是不能單獨出售給非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人
會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基於建物、基地一體化的關係
避免建物和基地最後分屬於不同人所有
導致所有權關係過於複雜
而使所有權的流通發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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