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層樓公寓,無管委會,四樓天花板漏水,必須進行頂樓防水工程,一、二、三樓所有權人不願意分攤費用,請問:
1.我自行負擔全額費用(預估15~20萬)進行修繕,是否還需要一、二、三樓所有權人簽寫同意書?
2.如果有人不同意進行修繕,我是否有被告的風險?
特力屋專員告訴我,他們的公司一定要有其他所有權人的同意,才會接案,否則我和其公司都會有被告的風險。
網路訊息:
只要工程金額達10萬元以上,就屬於重大修繕,必須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能動工,工程費用低於10萬元必須由管委會決議才能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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