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我買了間舊公寓,108年12月代書辦理過戶,109/1/13正式交屋,交屋時賣方才告知109/1/15要開住戶會議,因為頂樓公設多年來無人維護,導致頂樓住戶漏水嚴重,現在頂樓住戶要求修繕,後來因為大部分住戶不願意出錢,後來鬧上法院,頂樓住戶要求頂樓公設修繕費加上他室內油漆費用總共25萬,前兩次法院調解皆無共識,現在要走訴訟程序,請問我上法院該如何抗辯?因為聽說在我買房之前頂樓住戶漏水已經四、五年了,我是否可以抗辯他的損害非我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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