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大家好
小弟家因為超過六十年,去年八月一場連續大雨讓我房間做瀑布,嚇到了,因此跟父母討論了許久,決定要自地自建
現在老屋已經拆除,我舊家大概民國46~47年左右蓋的,是那片地的第一棟,我家鄰居是大概民國53~55年間貼著我家磚造蓋起來的,因為共壁因素,拆屋前有去鄰居家拍照存證,當時即發現鄰居家因為921後有做補強裝修,當時拆除了結構導致現在等於是微傾斜貼在我家,我舊屋拆除時為避免鄰居家發生危險,所以有留了大約20公分左右的牆壁讓隔壁靠著,現在鑑界完之後,我家的地剛好四四方方的,我留下的牆壁剛好就是地界。
我的那堵牆是鋼筋水泥牆,隔壁是磚頭貼上來的,如果強拆隔壁家肯定裂縫四起,或可能發生倒塌危險
我的建築師建議我申請鄰房鑑定,以證明他家現在就是傾斜的,與我拆屋無關。然後再去跟鄰居談我們原來共壁的部分如何處理。
第一點是做了五十多年鄰居,他們真的是非常優質的鄰居,這也是當初我與父母擱下賣舊屋另外買新屋的最終原因,千金難買好鄰居,這點我想版友肯定很認同。但我建築師請我自行跟他們談,不要由他們出面,比較好講情面,我不解這是正確的嗎?我與建築師簽了設計監造合約,他不就是我的建案代理人嗎?怎麼會讓我自己去談呢?加上鄰居的岳父就是炒地皮起家的,我父母與我個人的建築相關知識比幼稚園等級還差 ,難道用鄰居的感情來談這件事嗎?
還請各位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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