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委員無法提供 漏水處理以及協助,卻是造成家中漏水


社區管理委員無法提供 漏水處理以及協助,卻是造成家中漏水
請問版上各位熟知漏水相關法律的大大們~

漏水已經3-4年了 隔壁鄰居約10年~~
家中因無人居住~一開始壁紙開始剝落/燈具壞掉….
隔壁鄰居每天要用3個水桶.放不同地方…比較起來我家算小事
就醬子過了好幾年………..
社區管理委員無法提供 漏水處理以及協助,卻是造成家中漏水


每次回去都反應管委會漏水問題. 就只會推託說..
「沒有廠商配合,不然妳先找人了解漏水問題!」
「因為妳(屋主)不住在這裡,無法溝通…」

半年前自行找水電師傅前來抓漏,已找出漏水的原因....。
我家是66號1樓 他們稱樓中樓.大廈共用管道間只到2樓
排水管配置到2樓地板.轉折埋一路到68號直到地下室
漏水點就在轉折埋在地板上那一端在漏水。
要測底解決.工程非常浩大.加上樓上有住人~所以…很難達成協議
(我能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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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最近…
管委會請廠商到隔壁~鑿壁漏水點 進行高壓灌注..
原本..隔壁鄰居 漏的很嚴重.高壓灌注後.是有改善..
後續問題點就出來了.....
我家原本天花板/壁面 含水量很高 ..現在要用集水盤...

漏水源頭不處理,卻用打針方式...現在水都往我家跑..
這擺明壤水 往我家跑
真想寫存證信函給管委會/施工廠商.告知施工不當.限期改善.
存證信函該怎麼寫…..另外我該提供什麼東西來證明施工不當
還有其它方式解決嗎?

社區管理委員無法提供 漏水處理以及協助,卻是造成家中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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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18:48 發佈
各位大大 像這樣情況,該如何寫存證信函...感謝
建議您可先至區公所尋求法律諮詢
繕寫存證信函或調解
但調解的話需耗時較長

我們家在裝潢也遇室內的埋在RC的消防管線腐銹漏水
我打了消防署、消防局、建管處、消防設備師問到了相關法條
請管委會處理也是置之不理
後來鄰居聯絡之下也有相同問題
共同發存證信函押時限來請管委立即處理

如果您漏水的問題是跟消防管線相關可參考以下法規

法規如下:一個是消防法、一個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單位(02-8195-9119)提供條款如下:
依內政部消防署發文字號:消署預字第0960500439號
相關法條:消防法第2條(96/01/03)
(二)有關應設置、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或使用防焰物品等,事涉經費支應,在所有人與使用人間,未有契約特別約定狀況下,倘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滅火器、防焰物品等非固定且侷限在使用範圍之設備,以使用人(或承租人)為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自動撒水設備等固定系統之共有部分(如立管、加壓送水裝置等),以所有人為管理權人。
(三)消防安全設備共有部分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第 3 條及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係由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為管理權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前段、第 36 條及第 3 條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管理權人,係屬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故若專有部分(住戶內)故障,在無其他契約或法令規範委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之情形下,自得處罰各區分所有權人。

如果最後發現漏水的問題是消防管線的關係
順道一提這種管線只能先除舊廢管來停止漏水的問題
再花錢接明管重新接公設的消防管線
室內屬所有權責任 公設才是管委會要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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