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01的高手好,最近朋友跟我說她買了台北市的新房子,
詭異的是,最近收到公文,整棟被檢舉有分戶牆、隔戶牆、天花板、機房,陽台外堆等等...
一張公文,大概就是建築法第77跟91條的內文,感覺就是大鍋炒的概念,
但現在有個問題,這樣的檢舉,為什麼要住戶自己提出自清或是開門給公務員進入?
這完全沒有相關證明能說明整棟住戶有這樣的行為阿,而且房子是私有財產,一定要開給公務員進入嗎?
如果依這個邏輯,那大家不就看到哪棟房子不爽,都能這樣用啊?
不知道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心靜自然涼 worte:
各位01的高手好,最近朋友跟我說她買了台北市的新房子,
詭異的是,最近收到公文,整棟被檢舉有分戶牆、隔戶牆、天花板、機房,陽台外堆等等...
一張公文,大概就是建築法第77跟91條的內文,感覺就是大鍋炒的概念,
但現在有個問題,這樣的檢舉,為什麼要住戶自己提出自清或是開門給公務員進入?
這完全沒有相關證明能說明整棟住戶有這樣的行為阿,而且房子是私有財產,一定要開給公務員進入嗎?
如果依這個邏輯,那大家不就看到哪棟房子不爽,都能這樣用啊?
不知道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那棟房子沒有分戶牆、隔戶牆、天花板、機房這幾個??能介紹一下嗎
所以麻煩一下..要就PO公文
要就去找律師
什麼都不知道要回
你要大家去通靈猜答案嗎
是基於行政程序必須發文通知辦理勘查,也是很無奈的,尤其是一整棟大樓戶數多,辦到會哭。
建築法第 77 條規避或拒絕檢查確實是可以引用同法第91條來裁罰,但是假使樓主沒有違規建議還是配合檢查並且順利結案,日後較不會有規避檢查裁罰等事情(一般通知三次不配合就可以開罰,並依裁罰基準低消6萬
)。但是有違規的話還是跟承辦人討論一下該怎麼處理,不知道的話找民意代表服務處反映一下,請他們行政指導該
如何改正,避免受罰。
另外分戶、隔間牆、外牆(陽台外推)等變更都是屬於涉及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依規定都是需要辦理變更使
用執照(一般外牆應該都變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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