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莫名其妙收到管委會通知
說社區的公共設施(荒廢多年的羽球場) 佔到某戶鄰居的地
經主委溝通
希望他賣地給社區 然後幾百戶大家共同享有
我的疑點是:
1.都侵占30年了 有差嗎? 還是最近有去鑑定地界才發現?
2.那荒廢的羽球場根本沒人打球 買回來是要做啥? 還不是荒廢?
3.怎不叫那人把地買下來? (主委說管委會不可以持有)
4.說真的 用大家的錢買下那人的地 然後幾百戶分那坪數 假設我花5萬持有1坪 然後我能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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