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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清點完但房東押金不給退

各位大大好:

是這樣的!
小弟因為兩年前有租賃房子
當時有收取了2個月押金
原本租約到4/31號
但因房東去年11月左右告知
如不續租還請事先告知
因此小弟在今年1月便找到新租處
確定新租處的當天,立即跟舊房東反映
只租到2月底,房東表示我知道了
之後在3/1完成點交,都確定沒問題了
租屋處的鑰匙、磁卡全部也於當天都歸還

但每當詢問房東表示「押金何時退還」
房東都表示之後再說
(應該是還沒找到租客的關係)
想要詢問

1.
房東有任何理由可以不退還押金嗎?
雖然我合約上的租約沒到期,但房子已被清點完畢
表示我從3/1起已無房子的使用權

2.
假設房東到4/31都找不到新租客
那房東可以主張因合約到4月底
「兩個月押金」需照樣扣除嗎?

3.
現階段房東有什麼理由或者方式
可以不退還押金給我呢?

PS:目前電費繳清,水費、瓦斯費於今天會繳清(約幾百元)。這部分有與房東告知了

還麻煩各位專業的達人能協助回答問題>_<
在此小弟感謝各位的幫忙!!!
2019-03-04 16:41 發佈
1.
房東有任何理由可以不退還押金嗎?
雖然我合約上的租約沒到期,但房子已被清點完畢
表示我從3/1起已無房子的使用權

房東無權扣押押金。

2.
假設房東到4/31都找不到新租客
那房東可以主張因合約到4月底
「兩個月押金」需照樣扣除嗎?

有些要看合約上怎麼寫,之前我提前退租是依比例來扣除押金,連同水電瓦斯費等一併扣除後房東才還給我,可以翻翻合約書來確認。

3.
現階段房東有什麼理由或者方式
可以不退還押金給我呢?

照理說退租了就要退還押金。
https://news.591.com.tw/news/1479

最後的手段 追稅以外 還會被國稅局持續關注數年(有的會往回追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4/1052281.htm
你现在就可以先打电话给房东,
告诉他退押金
并且录音存证。
如果不从,
告诉他,
你马上报警。
不要客气,
先礼后兵。
不要再讲情面了。
没有必要。

nice3724 wrote:
1.
房東有任何理由...(恕刪)



ccoo1288 wrote:
https://news...(恕刪)



sking17 wrote:
你现在就可以先打电话...(恕刪)


感謝三位大大的協助!!
房東目前未讀未回
還在等消息中
我也不是惡房客,原本押金兩個月,因為有第一個房東的情形,所以多住一個月順便慢慢搬家,剩下一個月押金五千,預扣水電費後其實只要退我3千多元而已。
這情形我遇過兩次,第一次直接去調解委員會,前後跑了區公所共兩次。調委會會要求出示租約等證物,要敘述來龍去脈,且還要知道房東可以收信件的地址,再等通知開調解會。會有一個公正人士且有法律背景的人在現場,最好將證物或事件簡要敘述準備給他了解,這樣加快速度。但是調解完房東還是多拖了約定的時間二個禮拜才收到錢。
---------------分隔線-------------------------------------------------------------
第二次租房時房東在點交後也是在拖或說廁所太髒、牆壁畫到有的沒的要賠之類的。第二次我就學聰明了,寫了存證信函,就說已於何時完成點交,你該還我押金多少還沒還,限幾月幾日內歸還。其他的不要寫太多,會被抓話柄(網路很多人在教)。一式三份含雙掛號郵資花了110元左右。
收到那天早上房東先來電,跟他說明完中午就拿錢來了(地點一定要約在安全的地方,很怕他落人來,我約在公司的警衛室),我開一張收據給他,上下兩聯,兩人都簽名騎縫,撕下各貼一張在合約書上,貼完雙方在騎縫簽名畫押。
-------------分隔線---------------------------------------------------------------
假如超過時間不還,第二步驟就可拿著存證信函跑調解委員會了,好像也可以去法院簡易庭裁判後就可申請強制執行,不過我沒法律背景不知如何處理且金額很小感覺費時又太麻煩。
可以選擇自己的居住地或戶籍地,正常就是選離房東遠一點的地方去調解,讓他舟車勞頓。我的房東我就跟他說要去戶籍地申請調解他就怕了(對老人而言超級遠),另外跟他說明調解完不管結果如何,稅務局會來補稅查稅唷!(非自用住宅)且追蹤長達十年以上,因為所有調解結果是有法律效力的,稅務局就會拿這個當證據)。

以上是小弟的實際經驗,房東有時候就是想凹看看。
有個不是重點的問題
4月沒有31日

vickilin.vickilin wrote:
有個不是重點的問題4...(恕刪)


四個六,抓

vickilin.vickilin wrote:
有個不是重點的問題
4...(恕刪)

bmwe300 wrote:
四個六,抓...(恕刪)


哈哈!!!我現在才發現...
但我們合約上還真的是寫4月31日
不過話說,到現在我還是沒收到房東給的押金
已讀不回
106年1月1日生效的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雙方同意可提前終止租約,房客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最高僅能以一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終止租約的損害賠償。
所以理論上房東可以扣你一個月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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