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我家於2017年12月15日將1樓店面出租給某連鎖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因為是第一次出租給人使用,是由爸爸媽媽進行簽約,
簽約時間是2017年12月15日~2023年01月15日共6年,
但乙方於2018年12月15日告知因公司營運問題須提前解約,也就是只租1年,
於是將1樓清空後即要求退還保證金(當時是收2個月租金),
這時家裡才發現當初簽約時並無註記違約要如何處置,
爸媽覺得既然合約沒有註記因此就想將保證金還給乙方,
但要求乙方承租時所懸掛之2個招牌(直式及橫式)拆除即退還保證金,
但乙方又以合約並無註記須拆除招牌為由拒絕拆除,
要我們自行拆除自行吸收拆除費用並盡速退還保證金...
請問各位要如何要求乙方將招牌都拆除呢??還是真的都沒辦法只能乖乖退保證金呢??
因為當初裝設招牌時有破壞到家裡外牆及欄杆磁磚、且打了很多螺絲進去外牆都有裂縫
家裡想說別人做生意還是要掛招牌,所以當時就沒說什麼了,
但現在只是希望將建築物外牆回復原狀(招牌拆除即可)會很過分嗎?
以上 謝謝各位
ps:檢附當時簽約合約之內容請各位過目,因部分涉及隱私問題有將住址及乙方蓋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