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達人
社區的財務及採購辦法的設立可以不經過區權會投票通過就直接以管委會訂立的內容執行嗎?
如果不行的話。正常程序為何呢?
謝謝
財務的監督方法需要經過區權人同意
不然無效
另該條例最低的規範只有10萬以上才需要送區權會(要看你們規約的規定)
代表的是
這屆管委會不錯了
不然連訂都可以不要訂
但訂出來的「管委會自治條文」
不能與規約或公寓大厦管理條例抵觸
例如緊急性的採購20萬
要去看有無抵觸
另外這自治條文
僅能稱是這屆自我的規範
下屆可以不理
因爲沒過區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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