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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財務及採購辦法設立

請問各位先進達人
社區的財務及採購辦法的設立可以不經過區權會投票通過就直接以管委會訂立的內容執行嗎?
如果不行的話。正常程序為何呢?
謝謝
2018-03-11 20:53 發佈
依住戶自行修改向公所承報的管理條約

如果管委會能決定,當然不必用區權會投票,

不然何必設立管委會?

但,你的文中,有太多沒說清楚的地方,比如你們究竟想採購什麼?
是金額過大? 還是項目不合法? 有誰同意? 有誰反對?
不好意思
我沒有說清楚
我們是新的社區。目前管委會在沒有任何的通知區權人下
直接訂立社區財務及採購辦法
第一次區權會僅就規約討論
並未設立此辦法
因為內容涉及管委會對公共資金運用方式。所以我覺得他們應該更謹慎一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
財務的監督方法需要經過區權人同意
不然無效
另該條例最低的規範只有10萬以上才需要送區權會(要看你們規約的規定)

代表的是
這屆管委會不錯了
不然連訂都可以不要訂
但訂出來的「管委會自治條文」
不能與規約或公寓大厦管理條例抵觸
例如緊急性的採購20萬
要去看有無抵觸

另外這自治條文
僅能稱是這屆自我的規範
下屆可以不理
因爲沒過區權會
ppchu wrote: 不好意思 我沒有說清...(恕刪)

你是第一次住新的社區嗎?
本來就是要有熱血的住戶先將社區規約寫好,發給區分所有權人,然後在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逐條討論或修改並經區分所有權會議確認規約。
關於採購,我覺得貴社區訂的就中規中矩,你認為要嚴謹,不知道你是認為那方面
最重要還是要看執行方面
謝謝各位的回覆
應該是說
他們訂立的辦法是ok
但在無通知住戶的狀況下
就直接執行
且還先動用經費發放獎金
這樣的流程小弟實在是不太能接受
所以才想問看看
是否這樣的流程是有瑕疵的
在我住過的社區(五處以上,都在百戶內,管委會義務職沒有油水),
管委會通常沒有人願意做,就算公開抽籤也有人直接宣告放棄,

若你願意主動去擔任管委會一員,我想應該會順利得到職務,XX委員之類的,
到時候你就能明白,為什麼一開始就要撥公款去發獎金了,還不通知每一位住戶?

新社區怎麼會有完善的通訊錄呢?
那又是誰要來收蒐集/聯絡每位住戶呢?

我的經驗是不發錢/獎金,
區權會根本沒人要來,
管委會成員沒人要做,
如此一來
那很多的協議也不合法,不合規範,
管委會難以合法成立,社區基本事務無法運作...

你指的瑕疵,大家都懂,但對社區而言是利大於弊.
中間細節等你擔任管委會成員時就能明白了~
你永遠無法做到令每個人都滿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約不能更動,
全台灣都一樣。

附約可以依照自治條例的精神做更改,
但須通過區權會表決通過才有效,
要有合法的出席人數,參加戶簽名等,
最重要的是,要送公所備查,並以這一份為準。

***成立管委會的時候,對於規約應該還沒有表決,
更正:你後來才說成立一年多,
你是還沒成立就購買,還是後來才買?
每次開會都有全程參與?

有關於錢的議題,一定都會拿出來討論,
以免爭議,就像樓主提出的疑問一樣。
所有社區規約內容的增訂及修改都需經區權人大會決議通過才可以執行
通常新建案社區在未成立管委會時,建商都會先「代管」

在第一次區權人大會開議時,選任社區管理委員並一併投票通過第一版社區規約,
以便社區第一屆管委會執行

假如你說的「採購辦法」並未在上述第一次區權人大會制定於社區規約內
那此「辦法」暫不成立

解決之道是管委會招開「臨時區權人大會」,將增訂「採購辦法」等規約內容列為正式議題
只要出席人數夠,投票通過,將會議結果詳寫會議紀錄,送交區公所核備,就可以成立

請記得,規約增修 投票建議逐條表決,以避免包裹式規約被闖關通過
感謝各位先進的回覆
綜合各方回覆
個人覺得管委會此舉的確有許多可以改善的地方
雖然有先進覺得有些事情利大於弊
但冒昧再請教一下
我可以引用那一條法規要求管委會再此次區權會投票表決呢?
又如果他們一意孤行
不表決仍舊依照他們的意思執行
又觸犯了那些法律規定?
*4/1要開會。但是目前議程中未看到針對此辦法實施的表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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