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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車位*旁*糾紛問題請益


地下室車位*旁*糾紛問題請益

如題,想請問一下,小弟我的車位(A)旁邊是柱子的空位(D),隔壁是一個小姐的車位(C),但那個小姐已將車位出租於他人,所以使用者不是她。

問題來了,這位小姐她都將她的機車停放於兩個車位的中間,導致我的駕駛座門有時候會打不開或都要閃她的機車才有辦法開。

這陣子一直有請管理員跟她反應,請她將機車停好至少讓我順利打開車門就好,不料就在剛剛那位小姐回來被管理員再次攔截勸說後把小弟叫下去理論。

說柱子中間的車位是她當時跟建設公司買的合約裡面都有條文,她有權利停在那邊,說我憑什麼干涉她怎麼停,劈裡啪啦的唸一頓後甩頭就走,連讓我好好跟她理論的機會都沒有。

想請問這有什麼辦法處理嗎?能報警或請相關單位處理嗎?

小弟我住的是22年的老社區,社區也有規劃機車停車位,但是都滿租,其他住戶也有將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內*,不像她停在停車格*旁*,所以也不曉得社區有沒有明文規定地下室不能停放機車。

這個問題讓我相當困擾,還請各位大神幫忙想辦法

手機排版繪圖有點醜請見諒⋯⋯
2017-12-18 0:10 發佈
那是公共設施,建商怎麼賣給她?拿買賣契約出來看阿。賣唬爛。
如果是公共區域,你也去停摩托車在兩個車位中間佔位置
硬到底是可以試試看,公寓機車停車方式百百種~嚴格管理是一定要的

Aidan0608 wrote:
如題,想請問一下,...(恕刪)


建商賣給他的?

公設 如果是停車位 私有 也是受管委會管理

你的管委會 主委呢? 都沒作為?

管理員上面也沒總幹事?都沒作為?
Aidan0608 wrote:
如題,想請問一下,...(恕刪)

比較好奇的是,當兩個停車位都停車時,機車是如何進出的?

停車位以外的其他剩餘空間,是全部車位所有權人共有的,除非契約書另有約定專用,否則無人可以主張專用。

Aidan0608 wrote:
如題,想請問一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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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傻了 如果是她真的有這條文代表所有住戶的合約書都會有這條

這個空地是屬於牠的而且會把這塊地劃出來 合約書是大家都一樣的

這總人就是自私 他放那你也放一台在那邊不會 那塊地又不是只有它能放

大家都來放看誰撐的久

把這篇寄給他看


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land/personcontent.asp?idno=6578&ktop=%BA%DE%B2z%A9e%AD%FB%B7%7C%A6p&keywords=&kname=


管理委員會如何對付佔用社區的共用部分?
作者: 李永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按「公寓大廈」屬於「區分所有」,其乃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前述的「共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的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
  社區內的法定空地,屬於「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原則上「共用」,如欲「專用」(註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約定專用部分」的範圍及使用主體必須記載於「規約」(註2)內,始生效力;倘未依前述程序而成立「約定專用」,其占用者即構成「無權占用」。
  按「共有及共用部分的維護」屬於「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所以管理委員會必須依法要求無權占用者回復原狀,將「法定空地」返還於社區全體住戶共用。
  倘占用人置之不理,則可分兩方面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對竊佔行為,因已構成《刑法》第320條的「竊佔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社區內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因無權占用的行為為「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也構成「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社區內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以占用人為「民事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註1、「約定專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
註2、「規約」乃指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用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共同遵守事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
找警察來???
找警察來???
找警察來???
路過回答

這種事只能自己硬起來
除了透過管委會/管理公司外
當然除非管委會/管理公司踩很硬.大家才會撙守些
但.實際.不免仍有極少數.違停自利者

舉個例
我家大樓社區近400戶.地下室也常有10多台內違停機車或單車亂放或一個付費機車位停兩部機車
雖對我沒影響進出
但我看不慣.故每個月都寫住戶意見單
會有改善...

個人也覺.買下的事非口說.拿出證明才是
但.先今人.不少無理無賴無腦.身心障礙...只憑有一張嘴.逞強.強辯...

所以.短期上
樓主換個車頭方向停車

雖然我也鼓勵.有本事有口舌有心情就跟對方槓.別默默被對方壓著
但.先看好.您們車位是否監視器.確認自保
以免哪天吵起來後.對方弄您的車...

如是我
換個創意變通處理
去拿/買或中古.路邊工程施工的三角錐
放個2-3個.示意/警示....看後續反應

自己用珍珠板類.用大隻麥克筆
製作.張貼.公共空間/禁停
示意.警示....看後續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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