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事件有點長,麻煩大家為我解惑
今年一月買了一間中古屋,由於我看房子看到很累了,剛好看見這間中古屋 ,我非常喜歡,所以接受屋主的條件,等今年九月屋主買的預售屋交屋,我才開始交屋,九月到了,預售屋還沒蓋好,商量後的結果是,房子辦過戶(沒有驗屋沒有交屋的程序),付我七千的租金,保留十五萬的尾款,重新打合約打10月1號交屋驗屋,現在卻又延遲到10月底才要交屋,第一次延遲交屋時,心想屋主也不是故意的,所以才答應屋主繼續住下去,這次我火大了再次延遲交屋,房仲屋主不聞不問,都是我一直問房仲何時交屋的,想請問大家合約書上寫延遲一天罰款千分之0.5,我有辦法正當理由從十五萬的尾款下去扣一天千分之0.5的罰款嗎?
謝謝大家
Ps.買房找到用心解決的房仲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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