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瑕疵擔保責任」是需要有書面證明嗎?
如買屋我是要有夠買證明ex:房屋買賣契約書還是需要「房屋現況說明書」
契約與法律互相抵觸採用法律條文為主
那「房屋的瑕疵擔保」需要什麼證明?或是購買就應該負責瑕疵擔保,除非合約清楚註明不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謝謝大家提供!
JOJO Liu wrote:
所謂「瑕疵擔保責任...(恕刪)
民法第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無關有無『房屋現況說明書』,這是不動產經紀業才強制規定要有,一般
屋主自售並無規定。
民法第366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以上如能理解運用您才能獨自面對處理,真的不行,建議帶齊您的相關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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