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時我的房客反應天花版有滴水問題
因為我的房子是公寓大廈
所以我有找樓上的屋主
經過抓漏師父的試驗,是樓上浴室有漏水情況(有用色水,我房子出現浴室的色水)
樓上屋主承諾會處理
四月初就沒滴水情況
到5月中,房客又反應天花板同一個地方又漏水
經過我了解之後
才知道樓上屋主根本沒處理
這段時間沒滴水,是因為樓上沒房客,所以沒人用浴室
開始滴水是因為樓上有房客入住了......
跟樓上屋主反應,樓上屋主皮皮的,一直敷衍了事
找管委會也是如此,因此已經寄存證信函叫樓上限期改善
現在回到房客部分
因為2次滴水,而且到現在還在滴水
因此房客打算搬家走人
當初合約簽訂是雙方任一方有違約,要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因為滴水是事實,所以我認為房客提前解約不算違約
可是
房客認為我沒修繕導致他被迫搬家,算我違約
所以不但要求我返還押金外,還要付一個月的違約金
請教一下
合約中是有房東須負擔修繕責任
我也是積極處理,只是問題點是樓上的浴室
這不是我單方面能修繕的
這樣我對房客是否有違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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