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一下不知道大家是否遇過這樣問題目前我想買一塊地 但目前此地有人租種農作物租約到期日108年年底 (租約共九年) ,但此租約未經公證!請問自行訴解除未公證之租約 ,耗的時間會很久嗎?如果租方拒絕還地呢,堅持用到108年年底呢?或則請原地主先自行去法院解除未公證之租約,我在跟原地主買?
n34963496 wrote:民法第425條第2項...(恕刪) 有公證的契約就有絕對的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未經公證的租約有可能效力未定,有可能是無效的契約,也有可能根本就是通謀虛偽的海蟑螂,你要主張屋主的契約無效可以,先舉證再說,你要主張425條2項也可以,先舉證他們目前的租約是在108年的5年前訂定的再說,
n34963496 wrote:現任地主有拿合約給我...(恕刪) 那就主張租賃的法律關係因買賣而消滅,但這邊已存在的法律關係並不會因買賣而自動消滅,這跟有沒有公證無關,要消滅法律關係一種是合意消滅,當事人合意就發生消滅的效力,(也可以透過補償來達成合意)另一種是強制消滅,如果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一致的協定的話,就要透過法院來確認其租賃的法律關係存不存在,但在法院確認及撤銷之前,已存在的法律關係不會有變動,(除非有例外如假處分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