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防空避難室改裝套房的問題

小弟居住於台北市,公寓(無電梯)年齡超過30年樓高五樓,
最近1樓住戶將其地下室打通,增設衛浴廁所管線,改裝成3間套房,
並將其1樓其中一面舊牆拆除,也改裝成三間套房。
口頭勸阻無效(屋主已交仲介負責),請問各位大大,還可以如何處理呢?謝謝
2017-04-29 21:55 發佈

modile wrote:
小弟居住於台北市,...(恕刪)

舉報建管機關
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管理維護注意事項」第七點,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之規定,如:不得妨礙防空避難、不違反分區使用規定,暨建築法規定及各業法令。己核准兼作停車空間者,其兼作面積,不得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進入警戒戰備或宣布戒嚴時,凡是使用或占用的防空避難設備,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騰出供大眾作防空避難之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1.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2.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4.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5.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該限制之目的在於因應實際使用需要,明定應為共用部分而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者,以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例如,公寓大廈的一樓住戶王先生因為想要做個小本生意,經與全體住戶約定讓他在公寓大廈通往室外之庭院出入口擺置麵攤,經營賣麵生意,此約定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王先生縱事先與其他住戶有約定,仍不能在公寓大廈出入口處擺麵攤。
參考資料: 內政部營建署

襪子99 wrote:
舉報建管機關...(恕刪)


是以公文的方式嗎?還是打電話就可以呢?


momo0936 wrote:
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恕刪)


了解 謝謝大大分享 但是總覺得這法條寫得不夠詳盡

modile wrote:
是以公文的方式嗎?...(恕刪)

1999或發公文都可
發公文最好附上照片。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