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家隔壁店家從新建好房屋時,地基加高,店門口加蓋斜坡以便搬貨,整個店面寬的斜坡剛好建在公共排水溝上,斜坡也沒做排水設計。而門口道路為四個線道(正反向各兩個),照道理說應該須保持路肩寬度,而隔壁店家保持寬度不到1.5公尺,停車消費民眾跟貨運卡車都會超線(雖然是白線),但相當危險。
這情況可否檢舉,請求拆除違建部分,我應該要去哪個單位檢舉?(營建、地政、水利、交通)
機關單位會保密我的各資嗎?(怕被陰)
我家因為怕淹水,蓋房子地基加高,門前道路排水溝蓋可否封起來或加高成斜坡方便出入?
門前排水溝係為公共設施,其目的為排水、收集路面之雨水,如民眾逕行設置斜坡,把原來水溝蓋拆掉或封起來,將造成路面排水不良而積水,以後排水溝也沒辦法清淤,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33-1條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您可改以鐵架、鐵板或可搬移的物件做成斜坡、階梯通行。
出處為建設科政令宣導
市區道路條例:
第九條(道路兩旁騎樓地平面之標準)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三十三條之一(罰則)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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