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830110 wrote:規約:專有部分'約定...(恕刪) 區分所有權範圍的"外牆"是私有不是公有喔!只是涉及外觀,區權會有管轄權。所以同樣室內面積邊間的登記面積會大一點點,房屋稅也多一點點。如果生銹是各戶普遍現象,可以提案管委會統一施作,費用就協調。住戶不想花錢也可擺爛不修就看管委會做不作。
sylvialu wrote:所以, 管委會可以因為很多戶有鐵欄杆生鏽,就透過住戶大會決議, 通過全部住戶統一換裝新的鐵欄杆, 然後強制住戶一定要換裝嗎? 如果是住戶大會決議, 那就是任戶間有一定程度的共識, 個人解讀就是住戶們自己想換, 而"非被強迫".
sylvialu wrote:所以, 管委會可以因為很多戶有鐵欄杆生鏽,就透過住戶大會決議, 通過全部住戶統一換裝新的鐵欄杆, 然後強制住戶一定要換裝嗎?...(恕刪) 這個議題,每次談到最後都會變成區權會可以無限上綱強迫住戶施做涉及外觀的設施。先從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看相關規定:公寓大厦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所謂"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簡單的說就是"涉及外觀之建物設施"。條例說的是(有權)變更涉及外觀之建物設施者,需受規約或區權會議之限制。陽台是專有部份的附屬建物,誰有權變更(維護,更換等)?當然是區分所有權人啊!只是因涉級外觀,所以變更需受規約和區權會約束。這並不是說,規約或區權會有權強迫住戶(花錢)變更自家涉及外觀之設施。簡單的說,住戶(主動)要變更,可以,但材料形式等等需受規範;但規約或區權會不能強迫住戶一定要施做什麼。最多只能鼓勵或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