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大樓某處漏水,需經由A住戶家才能檢修,故B住戶認為漏水處應屬個人所有,而拒絕共同負擔維修費用。請問是否有公證單位可以認證該處屬於公共管線或私有管線?是否可由管委會直接請廠商維修,再向各住戶請款(以管理費支出)?若有住戶堅持不支付,有何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