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接管委會後,發現與保全舊合約有這項條約,是物業提供的合約,翻閱後發現與網路能查到的保全業定型化契約範本差很多,大多是保全公司較有利的內容,該盡的義務都沒有詳列,還有禁止聘僱曾駐場人員的條款,請問此種不平等的條款,是否延續至新年度管委會承擔?
由於該物業公司違法勞基法,沒給保全加保勞健保薪水又偏低,很多不錯的保全人員都陸續離職,跳槽到其他公司,這樣不能再聘僱,社區不就要無條件接受現在物業管理公司擺爛?我們社區很迷你30戶而已,擔心如果開標沒人投標還是得接受原物業公司,該怎麼辦呢?
目前一哨24小時,費用近十萬,保全月休六天實拿不到27000,有的還沒有勞健保,社區承接自建商就是這家物業,沒有議價過,平時活動回饋什麼都沒有,配給我們的保全人員年齡不輕至少50,有的混的九點半就昏睡在大廳,好一點的晚上也在上網看小說,之前有認真負責的,也離職了,如今接手實在很頭痛。
真的很不想被這條條約限制住,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經驗可以分享,謝謝大家。

跟任何保全物業簽約都會有這項條約限制?
桃園有什麼承接小型社區的優良物業可以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