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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問題

最近看到一份租約,是文具店買的租約,但簽約雙方加註一條約定:

「承租人租金拖欠二週以上,本合約自動解除,承租人應立即遷出,並將所有物品移走,未移走之物品,承租人同意由出租人以廢棄物清除」


請問此條款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承租人不付租金,又不遷走時,房東用此條款解除租約,並收回房屋,那不就不用走冗長的法律程序要求租客遷出?
2016-04-30 16: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租約問題
那押金就只給2個禮拜的就好了
是我的話 就直接劃掉 房東接受在簽約

EMERSON3 wrote:
最近看到一份租約,...(恕刪)

簽合約是你情我願
合約內容不合理就不要簽約

合約內容只要不違背善良風俗都是有效力

EMERSON3 wrote:
最近看到一份租約,...(恕刪)




如果 你是很會拖租金的房客 勸你去找比較笨的房東

如果 你不會拖欠房租 那此條款沒意義!
這條約有用 不過還是上法院公證較好
免去訟訴 直接執行
合約簽了就是有效。

押金不光是抵租金用的,還有故意損毀設備用。
押金不夠抵,上法院求償。

正常人不會拖欠2周租金。
合約就是一種雙方白紙黑字的約定,怎麼會無效?
如果樓主有想每個月都蓄意的欠繳兩個禮拜以上,這條款剛好而已!
因為很多租約都沒有約定違約解約的條款,導致每次房客都惡意欠租,
欠租期間,房子的使用權還在惡意的房客手上,如果能夠把惡意欠租的條款加上去,該條
款生效,惡意欠租時,比較有條件可以讓警察將房課請走。
這條款應該就等同欠租金兩周,房屋使用權即回到房東身上,我有理由相信沒有使用權的房客屬於惡意侵占及入侵民宅~
當然,理論上還是要法院認證~
這個附加條約有用.就不會有那麼多房東被欠好幾個月拿不到租金
還要"請"房客搬走的案件發生了

EMERSON3 wrote:
最近看到一份租約,...(恕刪)

既然簽名了就代表同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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