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份租約,是文具店買的租約,但簽約雙方加註一條約定:「承租人租金拖欠二週以上,本合約自動解除,承租人應立即遷出,並將所有物品移走,未移走之物品,承租人同意由出租人以廢棄物清除」請問此條款是否有效?如果有效,那承租人不付租金,又不遷走時,房東用此條款解除租約,並收回房屋,那不就不用走冗長的法律程序要求租客遷出?
合約就是一種雙方白紙黑字的約定,怎麼會無效?如果樓主有想每個月都蓄意的欠繳兩個禮拜以上,這條款剛好而已!因為很多租約都沒有約定違約解約的條款,導致每次房客都惡意欠租,欠租期間,房子的使用權還在惡意的房客手上,如果能夠把惡意欠租的條款加上去,該條款生效,惡意欠租時,比較有條件可以讓警察將房課請走。這條款應該就等同欠租金兩周,房屋使用權即回到房東身上,我有理由相信沒有使用權的房客屬於惡意侵占及入侵民宅~當然,理論上還是要法院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