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已經決議社區公款存入銀行專戶
有幾個難搞的住戶要在今年的住戶大會 提出 "公款存財委個人帳戶" 並表決.
他們的理由是:
1. 沒有社區報備申請之前 (社區不是一成立就去報備 然後去銀行設專戶)
都是存在財委個人帳戶, 也沒問題. 每年都要去報備, 很麻煩.
2. 銀行專戶很麻煩, 不是每一任的財委都有時間去銀行存提款.
本屆主委認為住戶 (區分所有權人) 有權利可以提出議題討論 並於住戶大會表決.
如果是這樣 不是年年變來變去.
公款是重大議題 請問可以年年提出討論表決嗎
如果主委強硬將該提案列入表決, 請問我們該如何對應 .
謝謝
mobilsky wrote:
去年已經決議社區公...(恕刪)
公款私帳這我倒是第一次聽到,小心有人要專漏洞了不然不會提出來表決這樣決議,感覺隨時可以挪用公款的樣子,再來另一個問題萬一被捲款潛逃,不就什麼都沒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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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戶提出來 馬上打槍 ====> 公共基金 "應" 設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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