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請問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今日有去問員警,員警說到如要執行此條,需由3戶以上住家連同著名才可成立。
是如此嗎?
2016-02-22 16:52 發佈
引用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才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二)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剛剛查的...
我也是現在才知道

Nick_Lin wrote:
引用四、警察處理原...(恕刪)


那就依條文1來看,也並非"一定"要有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才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是如此嗎?
一步一腳印
我要刪掉我的足跡
要當一個專職的潛水夫
我也遇到這個問題(都是"非當場")
已經被騷擾2個月了(持續中)
有錄影錄音
去報警也是跟你一樣的答案
"但是"
不一定要3戶
3人既可(包含自己或同戶3人亦可)
可是要連同證人一起報案!
這就蠻奇怪了
證人不是警察要去查訪嗎?
怎是我們自己帶證人!
難道這種無賴可以逍遙法外~
有人可以回答嗎?

pipijason wrote:
我也遇到這個問題(...(恕刪)


不會吧...
只是個噪音檢舉,還要搞到具名連署這麼麻煩
還要自己找證人....

看來我想檢舉住家噪音到時一定沒完沒了

wingsky wrote:
不會吧...
只是個噪音檢舉,還要搞到具名連署這麼麻煩
...(恕刪)


何謂噪音?

要甚麼聲音才是噪音? 有些人認為鋼琴聲就是噪音!

這實在太抽象~而且帶有主觀意識

所以要有一定的人數具名檢舉才能送辦

不然門檻太容易的話,不知哪天換自己被亂檢舉

cga1862 wrote:
何謂噪音?要甚麼聲...(恕刪)


我對噪音的定義是,在不對的時間所出現的聲音就是噪音。

鋼琴聲是很好聽的聲音,但是在晚上10點過後,這時間已經算是睡眠時間了,這時的鋼琴聲就不是好聲音,而是噪音了。

當噪音已經是很明確的發生,卻還要有一定的人數具名檢舉才能送辦,這不是很荒繆嗎?

檢舉的重點是在於"事實",而非"一定人數具名檢舉",下面這篇文章可以參考看看:


請勿再被「三戶說」給騙了!!!
http://piano78bully.pixnet.net/blog/category/2606485




感謝樓上分享~~
原來2人既可~
但如果2人都是同一戶行嗎?
還是不用管"戶"?
但接下來的開庭證人需出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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