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今日有去問員警,員警說到如要執行此條,需由3戶以上住家連同著名才可成立。
是如此嗎?
四、警察處理原則
(一)員警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必須有「報案之鄰居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加上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才能依社維法移送法辦。
(二)員警未當場發現妨害安寧情事:對被檢舉人以書面作成勸導外,並應對被檢舉處所之鄰居實施訪查,如經相鄰住戶3戶以上具名指證確有妨害安寧情事,始得以社維法移送法辦。
剛剛查的...
我也是現在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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