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曾在版上詢問過申請自來水的問題,現在後續又遇到一個問題,想再來請教大家:
我新買的房子原本沒有自來水管線,但住址是可以合法申裝水表的,可是管委會說施工只允許在牆上穿孔,不能在樓底板穿孔,所以我請專門申裝水錶的水電公司規劃後,找出只需從B1水錶集中處拉管線,穿過樓梯間牆面然後往上進到我1樓的房子內(完全不需穿樓地板),而且我也保證施工後完全不影響樓梯間原本面貌,並會全部重新粉刷(其實牆壁總共只會穿兩個直徑3cm的洞),然後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結果管委會卻又回:因社區為共同使用執照,本申請案涉及鑿壁穿孔,本會無權同意,請該住戶取得全部住戶同意書後再交本會審查.
我想請問大家,管委會真的無權同意此事嗎?而且那麼多住戶,如果我真挨家挨戶去請他們同意,而若有一戶不同意,那我是就不能施工嗎?
這種問題如果想請教政府相關部門的話是應該找哪個局處?
小弟先謝謝大家!!
前年本社區有住戶想裝全戶式濾水器,但因是在低樓層,所以並不像高樓層有在洗衣陽台預留加壓馬達的外露管線,而只能在室內浴室的上方進水的地方安裝,因為空間狹窄,不利安裝與以後的維護(很難換濾心),所以住戶想在頂樓水表的後方安裝,但因施工地點是在公共區域,社區公約裡是規定不能私自施工,所以管委會請他提到區權會來討論,如果區權會通過議案,就可以施工,可是因為絕大多數的住戶都沒有這樣的要求吧,所以最後同意的票數大約只有出席人數的1/3,沒有通過,後來那位住戶怎麼處理,就不知道了。
提到區權會是一個方法,只要過半通過即可,前提是要你們社區的區權會有正常運作,然後還要等到開區權會的時候,而且,最重要的是,全社區應該只有你一戶有這種需求,你很難說服別人投同意票,因為,不改變現狀是最簡的的方法。
不違反建照使用目的
不破壞建築結構
符合消防法規
金額未逾越規約授權管委會的額度...
僅須由管委會自行決議就可以動工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公共區域的費用及還原的部分版主都已承諾願自行承擔吸收
管委會針對此修繕工程就僅需負監督之責
若管委會不同意那只是因為不想扛這責任
所以才會將此事推托給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同意
公寓大廈的主管機關各縣市會不大一樣
像雙北就是公寓大廈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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