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ikiiko wrote:
我們是兩人一貓的三口...(恕刪)
很簡單的問題,買賣合約涉及到得只有賣家.買家.仲介公司,跟管委會一點關係都沒有
難道買賣合約註明沒有違建,但事實上有違建,到最後拆除時管委會也要出來負責?買賣合約我從未看過有要求加蓋管委會和主委的章,那怕買賣方要求,管委會和主委也可以主張不蓋,因為...買賣本就是買方和賣方和仲介公司的事情,關管委會和主委甚麼關係?
所以這件事情上,管委會哪怕跟你催繳走民事庭,申請法院假扣押都沒有法律上的問題
如果想要減少損失的話就是聯絡你那位房仲得克服投訴這件事情,看是否可以拉他們下水(你說有上市櫃,我猜應該是信義吧)或是請他們協助,說真得勾選也是賣方勾,簽名也是賣方簽,真的要論責任與法條,也只有賣方有事情,仲介也是協助罷了,除非它們的產權調查書上有特別註明這條還有蓋它們的章
主委跟管委會所有人都是不支薪的無給職,所以它們不欠住戶甚麼,很多資訊本來就是住戶自己要去問要去查,而不是大家應該繞著你轉,從你敘述的文章裡面看不出管委會失當的情況,最後,催繳管理費是由總幹事(物業公司指派)代行,那怕你要追究也頂多是物業公司不盡職,但你們社區連物業都換掉了,那物業公司也不會想理這件事,因為論責任也不關他們的事
如果有想服務所有社區住戶的大小事的理想,每年的區權會可以跳出來說要當主委,一堆住戶連當都不想當,真的被投票選上了還一堆理由說自己很忙.小孩要忙......等一堆理由,就是要推掉
2.樓主跟前屋主的合約,對管委會無效,不然自己訂一條社區每個月發給住戶零用金五萬元,管委會就要付嗎?
3.看看社區公約有無相關的規定,如果有寫到由新屋主承擔欠費,那用當初購屋時沒看到公約來當理由,可能法律上會吃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4.和前屋主合約上的項目有出入,就找前屋主處理,不過萬一對方擺爛,為了一萬多元上法院也不一定划算
5.管委會有延遲催繳的疏忽,交易時就該跟新屋主說明會比較好,只是這點在法律上不知道對樓主能有甚麼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