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無門~所以上來發問,

因為我們住的這個社區今年(104年)12月1日更換管理公司,
管理公司交接時公告了管理費欠繳清冊,
名單上包含我們這一戶,
因我是透過有股票上市的房屋仲介公司購買中古屋,
於100年7月9日交屋,
當初賣家在契約書上也註明已繳清管理費,甚至在稅費分算表也分攤了9天的管理費用,
我們100年7月9日交屋後,陸續搬入並按時繳交管理費,
但未有任何來自管委會或總幹事/管理公司等的任何前屋主積欠管理費的任何通知,
時至最近104年12月11日左右才從公告上得知我們這一戶尚有一萬七千多元的管理費欠費,
經向前一任總幹事查閱相關資料,
前總幹事的記錄資料顯示98年底結算時前屋主累計積欠管理費5850元、99年底結算時前屋主仍累計積欠管理費5850元、加上100年1月至6月的管理費前屋主皆未有繳交記錄,
由前總幹事的資料看來,到100年6月為止前屋主共積欠一萬七千多元的管理費,
但我們卻於104年12月14日經由管理公司安排的諮詢時間向前總幹事確認後才知相關事項,
請問這筆一萬七千多元的款項,是該由我們負責償還嗎?
還是由仲介公司負責?
前總幹事(或管委會)在我們入住之後(入住時我們有填住戶資料表,總幹事理當應知區分所有權換人,且該月底剛好有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我領到通知單親自去參加的)並未向我們通知或催繳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是否該由管理公司或前總幹事或當時的管委會負責呢?
還是我們得自己花心力去找前屋主?
我們該認賠嗎?
一萬七千多對我們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啊~

先感謝各位大德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