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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4 12:06 發佈

3k3k3k3k wrote:
http://www...(恕刪)

這篇我看過了
但重點就是 車位我買的 在完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
停自己的機車要收100 這完全不合理吧 好像花錢買東西 還要額外付租金
要是有影響 大可直說停外面 請勿停機車 現在又收100
根本就無本生意 免費送人錢 沒兩樣阿

你如果可以拿出這車位的權狀,找地政來鑑界你的範圍
那你要放機車,管委會也管不到的

怕只怕你的車位是畫很大
但是申請的時候跟其它的車位是一樣大的

通常建築申請時;建築師不會把你的車位畫大
還是一樣依法規的大小畫,及送件申請;當然保存登記的權力範圍也就跟其它人一樣大
所以你的車位就算付錢比較多給建商,但是你的權利範圍沒有變大!!

如果你的權力範圍跟其它人一樣,你又要多放機車,那你的空間那裡來?
你不能說因為你車位旁空間比較大,那空間就是你的
以前我們管委會的理由是,既然你多停了機車,那出入也是要用搖控器,也是要開鐵卷門,總之就是會比只停車多用資源,所以也需要付費。

es_mato wrote:
你如果可以拿出這車...(恕刪)

機車是停在車格內 非在格外
calvinshiu wrote:
以前我們管委會的理...(恕刪)


+1

你多停一台,多收一台的錢不為過壓

你們大廈算不錯的,還願意讓你把機車停在汽車格裡面.

我們的是完全禁止停機車在汽車格裡面,也不能推放雜物.

之前有人停就被告知不行了,推放雜物的也是被告知.

建議妳乖乖繳錢吧!!既然要停,使用者付費,難道你的機車不走地下室的路嗎?不開鐵捲門嗎?

還有我之前也去吵過,看起來是汽車停車格的確不能拿來停機車跟放雜物,加上社區管理公告有規定.

所以無解,除非你能在社區會議提出來,大家都同意,哪就可以解開了!!
內政部營建署99.12.15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686號函


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註一)函示在案。至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又按交通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函(附件)說明二略以:「(一』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單獨停放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惟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
停放汽車格須經區分會同意
一般機車停放汽車停車格,法規上是有疑慮的。

andy4640 wrote:
這問題爬文後還是搞...(恕刪)


收100元管理的原因為何是否有查詢清楚?

若機車與汽車雖佔用同一個停車格,我個人認為

若是由不同人使用、會在不同時間進出,因此會使用到進入口的管理設備時,多收100元並無不妥.

若汽機車共用同一個控制器進出且由同一個所有權人使用,多收100元則需要考慮是否接受.
謝謝大家的意見
只好乖乖繳100元了 100並不多 只是奇檬子的問題
就是會覺得都買車位了還要繳100給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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