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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拆了電表不分攤公電,帶人看屋卻又搭乘電梯,向其收費合法嗎?

本大樓某屋主遷出後,拆除了電表而不必分攤公共電費,但委託房仲或親自帶人看屋時,卻又很自然的搭乘電梯。

之前聽說向房仲收取看屋費的話,社區有違法之虞,但像這種有繳管理費,但未參與公電分攤者,向其收取電梯使用費,應該算是合情合理吧?

大家的看法如何呢?
2015-10-08 16:24 發佈
ottsai wrote:
本大樓某屋主遷出後...(恕刪)

公電改成不分表,由管理費支出就可避免此不合理現象。


ottsai wrote:
本大樓某屋主遷出後,拆除了電表而不必分攤公共電費,但委託房仲或親自帶人看屋時,卻又很自然的搭乘電梯。
之前聽說向房仲收取看屋費的話,社區有違法之虞,但像這種有繳管理費,但未參與公電分攤者,向其收取電梯使用費,應該算是合情合理吧?...(恕刪)

合理合法,本來公電不管屋子有沒有住人都是要均攤的。
拆表台電不收他公電不表示他是合法的。
拆表台電不能拒絕,拆後對台電來說用電戶籍就消失了,無法收取公電分攤費。
但社區管委會可以向他收取。

ysc_kyy wrote:
公電改成不分表,由管理費支出就可避免此不合理現象。

大樓公電動輒六位數,管理費要加很多很多才能夠支付公電。
sunyearhuang wrote:
大樓公電動輒六位數...(恕刪)

公電動輒六位數,代表貴社區規模不小,每月收取的管理費也不少吧?

我目前住家與上班的大樓公共水電費都是由管委會繳納,管理費並不會特別高。


ysc_kyy wrote:
公電動輒六位數,代表貴社區規模不小,每月收取的管理費也不少吧?...(恕刪)

不到百戶,應該算是小社區。
兩部電梯,需24小時照明公共區域(梯廳,走道,地下室),化糞池處理設備(為符合放流標準)都是5位數的用電設備。
加一加很容易就上六位數。
而且大部份社區的管理費是以坪為計費,台電的公電則一定是以戶分攤。公電要改成管理費支出又會是一場公平性的論戰。
不是不可行,但有一定的難度!
再回頭說,會拆電錶的,就是少數幾戶,不繳管理費的戶數可能都比拆電錶的多。
改成管理費支出,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有一個東西叫做讀卡機
裝在電梯裡
沒卡沒交錢的
就走樓梯吧!
一台基本款的含施工應該不到一萬
公電收取,和電錶無關

公電電錶,是在大樓名下

有沒有電錶,是決定台電是否代收與否,不代表屋主可以不繳

所以,

正解:

請管委會發文給台電,告知,大樓有多少少,公電代收要除與多少

沒有找不到電號可以分擔,電費單請寄到管委會,自然是管委會要付(電錶在管委會名下)

之後管委會再去跟沒電號的屋主請款


而不是讓所有的住戶,去幫沒電號的屋主付他該付的費用。

然後屋主可以會擺爛,看到一次屋主,就當著買方的面 提醒一次xxx,你的管理費、公電費用沒有繳


mycatwowo wrote:
有一個東西叫做讀卡機
裝在電梯裡
沒卡沒交錢的
就走樓梯吧!...(恕刪)

電梯是共有的,沒繳電費或管理費,並不會失去共有和使用權利。
所以這樣做是非法的。有多個判例,沒有判過未繳電費或管理費禁住戶搭乘電梯是贏的。
我以前公司的大樓也發生過,訴訟的結果還是管委會敗訴。
Eigen wrote:
請管委會發文給台電,告知,大樓有多少少,公電代收要除與多少
沒有找不到電號可以分擔,電費單請寄到管委會,自然是管委會要付...(恕刪)

管委會只能申請依用電戶分攤或統一由管委會支付兩種,沒有第三種選項。
台電只會依社區有登記電錶戶分攤,不是由管委會指定。
這作業是電腦作業的,若真的要能彈性收費,也要改程式。

有100戶社區,公電就是除以100,若有一戶拆錶,就除99。不是拆錶戶的公電帳單寄給管委會。
台電只管用電戶數不管地址戶(有時一個地址戶也可以申請多個用電戶)。
某一用電戶拆錶,這個用電戶在台電資料庫裡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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