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想請問第一次區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問題

現在住的是一個新社區,總戶數62戶,建商大約還有一半未出售,如果要開區權會,建商只能代表幾戶,剩餘的戶數該怎麼辦?
2015-09-17 14:0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權人會議 問題
沒賣出去的當然就是建商的,建商就是該戶的所有權人,
建商有幾戶就有幾票,沒有那種只能代表幾戶的規定吧?

第一屆會議很重要喔,因為通常這一屆出席率最高,
請注意原始規約關於重大事項的修改人數規定,
若規定的太嚴,例如需3/4出席,需全體3/4同意之類的,
這樣將來貴社區可能完全無法通過任何重大事項喔,
例如社區入不敷出,要調管理費,屬重大事項,表決門檻過高,就只能看社區財務持續惡化。
社區重大公設維修(如電梯),費用超過管委會權限,遲遲無法維修。

其餘的建商好像不能全代表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有關區權會的規範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到40條都有明確的規範
所以建商只有12票,那剩餘的可以委託給其他住戶嗎
Q35.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否再委託給第三人?

答:受託人於受託時,其受託之比例及人數即受條例第27條規定之限制,倘受託人將超過部份以再委託給第三人之方式,而納入出席及表決權之計算,已違反第27條限制其受託比例及人數規定之意旨,故受託人不得再委託給第三人。

請看"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mia08 wrote:
所以建商只有12票,那剩餘的可以委託給其他住戶嗎
謝謝你!所以如果以本社區62戶的情況,超過三分之二要42戶才能開區分所有權人,若已經有28戶賣出,建商代表12戶,其餘還要再賣掉2戶才有可能召開對嗎?
建議啦~別在意
樓主要循法的途徑來確認會議的正當性
4樓與6樓都已經點出法條
是不是先盪露下來唸一唸
甚至有FAQ可參考
搞不懂再來問
我有很認真的看過,但是還是有些許不了解才想知道我這樣就算有沒有錯
不只是區全戶數,還有區分所有權比例
若賣不到一半,管委會成員及點交
可以說全面是由建商主導了.......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