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30年來都沒打契約
怎麼要回房子
漲房租讓他租不下去
房客不接受怎麼辦
第 422 條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關於不定期租賃要終止租賃,不動產要優先適用土地法
第 100 條 (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關於出租人收回自住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981號民事判例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
,固屬包含收回出租之房屋,以供自己營業之使用者在內,惟此種收回自
住,既僅以供出租人自己營業之使用為限,則收回以供出租人與他人共同
經營事業之使用,即與僅供出租人自己營業之使用者有間,自難謂為亦在
得收回自住之列。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761號民事判例
所謂收回自住,係指客觀上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
由及必要情形,並能為相當之證明者而言,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即謂租
約所訂解除條件業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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