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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契約

請問30年來都沒打契約
怎麼要回房子
漲房租讓他租不下去
房客不接受怎麼辦
2015-07-15 15: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房租契約
這篇有潛力,先來卡個位。

kewenlian wrote:
請問30年來都沒打...(恕刪)
沒合約=沒使用權

重簽合約

1.接受漲租金 簽約續住
2.不接受漲租金 就請搬走
3.不接收漲租金又不搬 只能靠公權力介入
最差的情況....趕不走.所有苦情的戲都演出來....到最後變成要花錢請走
1.從法律而言,依民法第450條第2、3項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2.所以重點是"原則上得隨時終止契約,但須注意有無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建議您翻翻判例,大家再來討論。
3.現階段我建議您那450第2項跟對方討論、溝通,請他自己搬走。

那租約還未期,房東叫我們搬走。房東有算違約嗎?

明年的房屋合一要施行,房東急著把房子賣掉,昨晚叫我們快點搬走!

剛初承租時還有給仲介半個月的服務費......... 這不是虧大了嗎?

一般的合租都只有保障房東,沒有保障房客的條例!

該怎麼辦?
關於租賃契約期間
第 422 條 (不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51 條 (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關於不定期租賃要終止租賃,不動產要優先適用土地法

第 100 條 (房屋租賃收回房屋之限制)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關於出租人收回自住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981號民事判例
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自住,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四八九號解釋
,固屬包含收回出租之房屋,以供自己營業之使用者在內,惟此種收回自
住,既僅以供出租人自己營業之使用為限,則收回以供出租人與他人共同
經營事業之使用,即與僅供出租人自己營業之使用者有間,自難謂為亦在
得收回自住之列。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761號民事判例
所謂收回自住,係指客觀上有收回自住之正當理
由及必要情形,並能為相當之證明者而言,不以主觀情事之發生,即謂租
約所訂解除條件業已成就。




redball wrote:
那租約還未期,房東...(恕刪)


1.那兩隻豹貓是您的嗎?真是漂亮!
2.關於您的問題,其實爬一下文或翻一下民法就可以了。
(1)看看租約,有無約定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如無,必須經過你的同意才能提前終止。簡單的說,要房東付錢請你走。
(2)如果房東未經你的同意擅入,譬如帶人來看屋,用刑法306之侵入住宅罪告他。
(3)如果有了新屋主,可以讓他變成你的新房東,這叫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有規定。

別讓人軟土深掘,保護自己。

huangyaopai wrote:
1.那兩隻豹貓是您的...(恕刪)


1、豹貓是美國朋友的,覺得超級漂亮。借用他的照片

2、上上星期房東說要來聊天,結果我門一打開始,卻是房東帶人來看房子,
讓我關門也不是,不讓他們進來也不是,最後還是有讓他們進來看。

3、那我們可以向房東要求 A、仲介的服務費 B、搬遷費 這樣應該算合理吧!
redball wrote:
1、豹貓是美國朋友...(恕刪)


1.真羨慕你有養豹貓的朋友
2.我去看房子時,有承租戶按件跟房東收取500元費用的,其他如搬遷費...當然都是是要跟房東談,他不會主動給你,給你參考。
3.中共一句,態度要堅定,而且法律也有保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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