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有一小塊花園較少使用,有住戶提出想將這塊地來擺放社區雜物,但也有住戶覺得有礙觀瞻所以不同意。想請問若要將這花園拿來放東西,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表決通過即可?還是必須拿到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行?
公設的使用或挪用基本上都應該交由全體住戶大會來做討論與表決,因為公設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不能以任何理由私下做變更或他用...不過台灣現況下,基本上大家都是自私且不守法的,所以公設私下被占用;挪用或是濫用的情況,屢見不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