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設挪作他用是否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們社區有一小塊花園較少使用,有住戶提出想將這塊地來擺放社區雜物,但也有住戶覺得有礙觀瞻所以不同意。
想請問若要將這花園拿來放東西,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多數表決通過即可?還是必須拿到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行?
2015-05-03 17:59 發佈
無須全體 但過半是一定要的

至於是過半或2/3.... 要看社區對重大事情的規範

基本上 主管機關是採低度管理 社區自治為主的態度(但社區規約不能抵觸法令)
謝謝你的回覆。
現在反對的住戶採強硬手段說要走法律途徑,主委怕麻煩就暫時擱下了。
公設的使用或挪用基本上都應該交由全體住戶大會來做討論與表決,

因為公設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不能以任何理由私下做變更或他用...

不過台灣現況下,基本上大家都是自私且不守法的,

所以公設私下被占用;挪用或是濫用的情況,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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