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對於本人之建地上,在未經同意下,私自建造未完全之建物,構成侵占...
目前要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書...要求對方恢復原狀~
於要件概要中之條件,
因為我必需花蓮-宜蘭往返,
之中我需要花的交通費用和時間,
是否可以向對方提出適當的賠償金,
如可,可否告知其合理的金額~
麻煩了,謝謝~
是在訴訟前的談判 目的是如果雙方能夠談好 就不用進入到訴訟階段
所以你想要對方賠的、做的、合理的、不合理的 都可以列
只是對方要不要買單而已
如果對方不想買單 那就是上法院去 由法官去做公正的裁判
對方應該如何做?你又可以向對方主張什麼? 這些都是由法官說了算
如果對方有錯 法官也會裁判如何返還土地。如果你向對方主張的賠償(譬如交通費、律師費...等)於法無據,你也不得主張。
結論:
如果你想事情快點解決 那就只要對方快點把東西拆掉
如果你想要爭對錯 那就把所有你想要對方賠的都列出來 嚇嚇對方 但是往往時間上會拖很久,但有時候對方也會嚇到就變得很快也很客氣!
rakishi888 wrote:
因為對於本人之建地上,在未經同意下,私自建造未完全之建物,構成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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